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3)


比较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0条表述得最好,但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该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第一句话与前面表述得差不多;好就好在第二句话上,这里采用得是“排除”的方法。从概念很宽泛的外延中“排除”一部分。但,还没有把2000元以下的主要设备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进一步深入研究,也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较大的问题是没有把“固定资产”限定在“非出售的”范围内。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就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机械制造工业生产的非自用的产品:农业机械、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动力设备、化工设备等,也都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尽管该《实施细则》第37条对“房屋”、“建筑物”做了正式法律解释,这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进一步研究改进的话,因为房屋也是建筑物,把“房屋、建筑物”改为“房屋等建筑物”,更符合形式逻辑。因为“机械”包括“机器”,还包括不属于“机器”的计算机的机械部分,所以可以把“机器”去掉。同理,“工具”也应去掉。笔者认为,固定资产这样表述比较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2、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3、固定资产改造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