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处理:
(1)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震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外商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对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现已被国税发[2003]127号文取消审批。)
7、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以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企业当年度的损益。
8、承租固定资产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而应列为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除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3)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上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1)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震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外商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对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现已被国税发[2003]127号文取消审批。)
7、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以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企业当年度的损益。
8、承租固定资产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而应列为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除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3)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上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