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6)


  9、固定资产的其他税收政策:

  前面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下面再对一些特殊情况加以补充说明。

  (1)房屋装修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修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2)建筑物加建的工程费:

  企业在承租经营期限内加建楼层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在账务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支出处理。

  (3)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补偿金:

  企业购买其他企业部分厂房、设备等资产之外还支付给对方补偿金,如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①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②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本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