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上诉事关法权无关知足
许霆案10天的上诉期限将至,记者昨日获悉,宣判时当庭表示“不上诉”的许霆又想上诉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说,“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8日国际在线)
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备受各界关注,围绕其行为罪与非罪、法院量刑重与轻的争议一直处于胶着状态,尤其是重审改判其5年有期徒刑后,同样的案件,同样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前一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巨大落差再次引发舆论聚焦。
人们之所以关心许霆案,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许霆个人命运的关注,大家的视角已经触及到如何维护公民法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等深层面的问题。因而,许霆案的最后结论对今后我国的司法审判和法治建设以及公众行为导向无疑都具有标本意义。
诚然,在许霆案中,媒体和公众舆论对许霆命运的逆转所起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甚至可以说是非同小可,由无期改判5年,也确实值得庆幸,但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上诉与否,许霆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选择,这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无关主观上的知足还是不知足。
朱律师作为法学专家,不是主张、支持当事人行使好自己的权利,相反却觉得当事人应该知足,放弃上诉权,这样的观念显然是有悖我国的司法原则的。按照这一逻辑,如果改判20年、15年,许霆是不是也该知足呢?毕竟与无期徒刑比起来,已经有了天壤之别啊!如此,在我国法律定罪的标准到底是什么?量刑的伸缩性又是何等的大?
朱律师同时又认为,许霆是有罪的,但不一定要适用有期徒刑,法院可以更大胆一点儿,采取罚金刑,例如,罚2万元钱,再追缴17万多元的赃款,“这样的判决可能更加符合大部分民众的期待。”莫非司法审判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事人是否“知足”和部分民众是否满意来断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