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引导资金,参股人民币基金


  西方的“有限合伙人”概念(长期投资,不参与管理,利益分成),在中国尚未得到实践,因而向上市或私营公司募集有限合伙人基金仍然困难重重。但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动下,许多政府部门(包括省级、市级,高科技园区等)着手建设引导资金,以引导和发展创投产业,故成为一股目前可行的LP基金来源。

  •模式一(LP加GP)

  政府单位除出钱投资LP基金外,也依投资比例参股管理公司(GP)的设立,使GP变成一个中外合资公司,由双方合营,较深度介入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模式二(参与最终投资决策)

  政府单位不参与GP的设立及运营,但派员加入投资审议委员会,参与最终投资决策。

  •模式三(不参与投资决策)

  比较类似西方通行的LP角色,不参与决策,也不限定投资地域,仅要求基金及管理公司须设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