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向地震灾区捐赠个人所得税可据实扣除


  我最近一直在呼吁:向地震灾区捐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全额税前扣除!好消息终于等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下发了,规定: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现在的问题还剩下企业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问题,希望也能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