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61)


  1.自营商品贸易

  是指外国企业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该外国企业与商品制造厂商属于商品买卖关系。

  2.代理商品贸易

  是指卖方将某种商品委托国外贸易代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指定或经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不是商品买卖关系。

  对一些外国贸易公司事先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然后再与外国制造厂商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不由外国贸易公司自行确定,外国贸易公司从中收取佣金和价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为其从事联络洽谈等业务活动,应按代理商品贸易处理有关纳税事项。

  四、申报纳税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提供劳务,划分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中方签订该项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按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八)对外商承包工程的征管。

  1、何为对外商承包工程的征管?

  对外商承包工程的征管,是指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和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的税收征管工作。这里主要讲对外商承包工程征收所得税的征管。

  2、征税判定

  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内税法并不考虑时间的长短。但税收协定上一般都有规定,只有构成“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地国才有征收所得税优先权。“常设机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这里有三个要点:一是必须是营业的场所,非营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营业场所不受规模范围限制,也不论是自有还是租用的。二是必须是固定的,就是说要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并且要有一定的永久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固定”不可以有短暂的间断或停歇。另外“固定”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量的规定,为了长期目的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短时间内又撤销,仍然可以说是“固定”的。三是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活动。判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