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说: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这样界定的: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据我所知,国际上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管理中心”;二是“经营中心”;三是“注册地”。原外企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总机构”,即“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属于“管理中心”标准。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主要办事机构”。
对内企的新企业所得税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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