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顾:
原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满足条件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时,可在5年内延续抵免。
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 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如何理解:
只有简短的一句话,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审批并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这项优惠政策,即使以前年度已经审批通过但未执行完毕的也不再继续执行了呢?在此问题上,从字面上理解存在一定的歧义。
分析探讨:
1、“取消非定期减免,延续定期减免”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优惠政策清理的总体思路来看,隐含一个大体原则-----取消非定期减免,延续定期减免。(当然,并非绝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五年剩余期限,在某种意义上也有定期减免的痕迹。
在出台的一系列过度优惠政策中,对“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公信力及税法的严肃性
国产设备抵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推动科技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出台的,体现了很强烈的政府/国家导向性,可以看成是国家对技改企业的一项鼓励甚至是一项承诺。
并且,这项政策的审批涉及发改委、税务局等国家机关,他们代表的是政府,政府已经对某企业审批通过的政策,也要保持相应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因为,企业往往已经根据此事宜做出了相应的战略安排。
如果,现在对以前年度已经审批通过但未执行完毕技改项目,也停止执行优惠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影响较大,也对国家的公信力及税法的严肃性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宏观环境变化,政策可以变化,但是应该考虑将对各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降低至最小。所以,延续享受优惠政策至到期为止,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个人观点:
个人理解,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底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应是可以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