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帐单/未结货款确认单
(谢恒律师版)
本单出具于 年 月 日
供货方:
购货方:
截至 年 月 日,购货方尚未向供货方支付的货款明细如下:
序号 送货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价 未付货款金额 原定支付日期
1、
2、
以上未支付的货款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为 )
注:1、各方确认本单的记载内容,以签章为准;2、本单一式二份,供货方、购货方各执一份;3、本单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出具,购货方签章确认本单后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应自收到本单之日起三日内向供货方送达;4、如对本单记载内容有异议,购货方应自收到本单之日起三日内另行向供货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即视为购货方对本单记载内容无任何异议。
供货方确认签章处: 购货方确认签章处: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谢恒律师提醒:依据法律的规定,企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拖欠货款快逾满二年的客户,企业应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不论客户是否有意愿还款,企业都应向其发送对帐单/未结货款确认单,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使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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