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律师网》殷清利律师独家披露邯郸三年拆违补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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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局、邯郸市拆违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三年大变样”拆违拆迁补偿的
通知
邯规办字(2008)12号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管委会: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部署,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三年大变样”拆违拆迁补偿政策,经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经报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即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列入拆迁计划的一律无偿拆除。
二、拆除合法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产权属证三证齐全),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产权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对拆除建筑物实行资产核销,不再予以补偿;
(二)已安排新建项目的地段(规划部门已经批准总平面图),现有建筑物由新建项目负担拆迁补偿,同时代拆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并将道路、绿化用地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建设和绿化;
(三)拆除原有建筑物,经规划部门调整布局允许重新建设的,不再予以补偿;
(四)拆除个人和企业合法建筑,按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
三、拆除合法建筑未予补偿的,在批准新建项目时,按拆除面积相应抵减配套费。
四、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权属暂不变更,先行绿化的土地,给予占地补贴。
五、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予以补偿,其他建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六、凡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评估公司、事务所对拆除建筑物进行评估,尔后会同县(区)建设(规划)、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商,提出书面补偿意见。
七、市城乡规划局将书面意见和评估报告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补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邯郸市拆违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主题词:“三年大变样” 拆违拆迁 补偿政策 通知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