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继承原理


财富继承原理

财产是社会的也是私体的,因为公中有私、私中有公且高低级载体本来就是相关联结一体的。财富为社会的是指宇宙原本是一家,整个儿为一个“O”态平衡体;是指海陆空不可分离,属全社会所有;是指人类创造财富的工具、技术、文化、遗产等不是一人所创也不是一代人所创;是指即时产品不仅是集体劳动的结晶,也是建立在历史文化上的。但在能力有限资源有限条件下,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而财富在个体间的分配、配置必然发生,即财富在公有大前提下还是要寻找具体的监管人,保值增值者和使用人才。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个体化、财产保养增值和使用继承个人化之分配过程中,必然出现不合理问题,也就必然要求有监管。财产社会性确定了对财产继承私人化的限制和对财产继承社会化的肯定。

据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的公私关系原理,社会财富由私体财富集成,个体财富最终就是社会财富。因而,财富继承有社会与个体二方面。这里着重讨论财富的私体继承与限制等。

继承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特有形式,既有合理性也有不公平性,社会应予规范。继承有社会继承和私人继承之分。人类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天然矿产、土地资源等属社会继承;私家产业、股票、票证等可私人继承。私人继承具暂时性转移性相对性,而社会继承具长久性广纳性绝对性。即私人继承不可能永久下去,终久是要从社会的甲转移到乙再转移到丙……的,因财富私人占有正是社会具体拥有的一种形式。私人继承的暂时性转移性相对性正说明社会继承的长久性广纳性绝对性,因为财富的私人占有、转移过程都是社会拥有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