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继承权保护与限制之对立统一
财产继承也是分配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公平与否和责权利关系问题。全盘否定继承法则,不符合人类对自己骨肉亲情式来龙去脉的敬老爱幼之人性规律,会使人类的远虑希望变成短视习俗。即如果财产不能继承则意味着不能福荫自己后人,必将使产业者的创业精神和竞争动力失去来自子孙的虚拟心理支持;既然财产所有者临终后的一切财产转归社会,必有人在有生之年转移或挥霍甚至破坏自已掌握范围内的财产。因此,简单地否定个人继承既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也绝不是仅靠精神奖励可以保护增加社会财富的。反之,百分之百地肯定私体继承,则否认了人的社会属性、抹杀了财富所有者在其出生成长期依赖社会依赖人类科研创新的事实;也是对恶意不劳而获或剥削的肯定。如此又不符合责权利一致的按劳取酬原则,给社会公平竞争、同在一条起跑线上创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继承或指定财产接班人,是否定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属性,不利于社会造就选拔理财高手和确认选聘高级管理人才的伯乐。未经千锤百炼的不劳而获者,绝大多数是不能胜任社会重任的,至少无法保证是最佳人选,通常没有相关方面的意志思想和实践知识准备。
可见,继承是一对肯定与否定的矛盾,既要保护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又要在措施上限制继承量,使财产、文化、知识……有个体与社会二方面的历史性继承和连续性,且社会财富的控制权永远掌握在理财高手中,将庞大的个体低效继承划转一部分为社会继承。所谓“富不过二代,权不过二世”,如权力、职位任期期限制就是按照生存公有规律,使社会的一切不断由个体回归大众并由社会或民选决定新的具体所有者或经营者,抑制垄断和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