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继承和特殊继承
一、社会继承
社会继承具绝对性,时间跨度大、空间范畴广,包括历史的一切自然资源和文化科技资源。根据层次结构论,社会继承高于私人继承。私人继承仅限于产业、祖传秘方、家族文化等,通常在二三代终止。对历史悠久,作用重大科学文化、文物,社会在作适当补偿后收归社会继承;对于私体不能驾驭的产业和过剩财富,在食利社会应以税收调节。
二、特殊继承—食利
租金、利息和红利收入者既不用参加管理也不用参加劳动,其前提是继承祖上劳动成果或积攒自己昨天的劳动成果。这显然是一劳永逸,违背了管理、生产体系是实现消费体系的根本途径,但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阴流子手段实现消费体系的法则。由于生产体系是基础而阴流子手段是捷径,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利者依托的是走阴流子捷径实现消费体系,从而演变成人们的传统理念。如果食利支出过大必将加大生产成本,不利于社会及经济发展。最简单的是,如果大家或多数人都食利,则社会生产由谁来维持呢?另一方面,机器化自动生产又不应存在食利者(除机器的第一代发明人外),因为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共有财富,多数是社会继承的财产,如纺织、电脑、飞机等的制造技术。既然生产体系和阴流子手段都是实现消费体系的重要途径,就不能以排斥阴流子手段来消灭一劳永逸的食利者。为保证在实现消费体系的第一条途径即生产体系的基础上应用第二条途径即以阴流子手段来控制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就要立法规定每个有劳动能力者、技能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食利者等富有人员,接受社会救济的“二无”人员都要法定其有参加劳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