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1、公司机构设置董事会(范本1)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注册登记名称:-----------------
注册住所:-----------------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自然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注册住所-----,
注册号:---------------,
(事业法人)法定地址:----,
批文号:----------------,
(社团法人)登记地址 ,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持股股份分
享剩余资产。
股东的义务:
1、 按规定缴纳出资
2、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债务;
3、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6、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认缴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万元。
其中: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三十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能把认股金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职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如今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其他由公司在本章程明确。)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产生程序由董事会选举担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其他由公司在本章程明确。)
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按《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任期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先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3条-第63条的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第181`条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规定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应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的。
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按《公司法》第193条-197条规定的程序、事项进行。
本章曾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机构不设董事会(范本2)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注册登记名称-------------------
注册住所:---------------------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自然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注册住所:--------,
注册号:
(事业法人)法定地址:---------,
批文号: ,
(社团法人)登记地址:--------,
第5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的持股份分享剩余
资产。
股东的义务:
第六条 按规定缴纳出资
第七条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
债务;
第八条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
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认缴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万元。
其中: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三十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能把认股金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职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如今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其他由公司在本章程明确。)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产生程序由董事会选举担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其他由公司在本章程明确。)
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按《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任期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先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3条-第63条的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第181`条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规定办
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5、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6、 股东会决议解散;
7、 应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8、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的。
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按《公司法》第193条-197条规定的程序、事项进行。
本章曾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940701
文号:主席令第十六号
内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题注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
【章名】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章名】 第一节 设 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章名】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章名】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