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应只许州官放火不许平民点灯
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于 8月1日正式实施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各界人士对其给予厚望。但我却担心《反垄断法》的板子会不会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最后只落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平民点灯的结果。
西方发达国家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垄断是由企业自由竞争淘汰对手形成的,几乎没有具有政府背景的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就像铁路、石油、电信等我们号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也是由民营企业竞争经营。因此,他们的反垄断对象是类似美孚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瑞士罗氏公司*、微软公司*等这样的民营企业。
再看中国的垄断企业都是些诸如铁路、石油、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政策性垄断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享有比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高十倍以上的福利,同时还在叫着亏损要求提价。这些企业犹如被宠坏的孩子,只需要经过一个程序化的听证会就可达到自己肆意提价的目的,而一旦没有满足自己提价的欲望就一方面抬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王牌,另一方面就闹“油荒”、“电荒”,逼迫政府和百姓就范。
从国内市场现状来看,除了行政性垄断企业,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充分竞争的行业,中国现在有哪家或哪几家企业有实力通过竞争形成垄断?没有实力不能控制其他企业形成垄断,仅仅依靠一个空洞的“价格同盟”是操纵不了市场的,彩电业的“价格同盟”屡屡建立但又很快失败就是最好的例子。
《反垄断法》虽然出台了,但是执法部门是否会借口国际惯例,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只对着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诸如“方便面”、“彩电”企业去打?
面对中国暴利的行政垄断企业,执法部门有没有胆量去打这些和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亲生儿子的板子?这些企业会不会利用《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做挡箭牌?
《反垄断法》最后是否会落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平民点灯的下场,我们将拭目以待。
*1911年5月15日 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须在从1911年6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把该垄断企业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 美国反托拉斯局起诉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等方式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香烟市场。该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为16家公司,现在仍在运作的包括雷诺士及英美烟草。
*1974年 美国司法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如西南贝尔、太平洋贝尔、大西洋贝尔等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1999年 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长达5年。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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