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点多钟,郭岳炳的上诉状递交到了一审法院,这标志着我国首例飞行员辞职一审判决“零赔付”的案件,已经正式启动二审程序。既然“零赔付”为何还要上诉呢?
案件回顾:
郭岳炳原在新华航空飞行部担任飞行工作,在工作期间,新华航空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并侵犯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休息权益,并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因此郭岳炳要求解约,并要求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工资损失,要求补发飞行安全奖、工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等。然而,面对郭岳炳的辞职,航空公司向其索要巨额赔偿。由于双方对仲裁委的裁决都不满意,因此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在 8 月 26 日,也就是奥运闭幕后的第一天,郭岳炳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判决全部支持郭岳炳诉新华航空公司辞职 “ 零赔付 ” ,即 :培训费为零,违约金为零,空职成本及管理费用为零 。该判决也意味着中国出现了首例被法院支持的飞行员辞职的 “ 零赔付 ” 。该判决结果对未来的飞行员辞职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及借鉴意义 。
这应该是在众多飞行员辞职案件中取得结果最令人满意的一个判决。近些年来,飞行员的辞职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航空公司用其所谓的“内部规定”及“工作需要”不断侵犯飞行员的权利和利益,迫使飞行员最终选择“难于上青天”的辞职之路,难就难在航空公司往往要求飞行员必须给付巨额赔款,才能得以 “ 顺利 ” 辞职。在辞职风波里,飞行员作为弱势群体,很多辞职事件也就不了了之了。相比之下,本案的“零赔付”结果,实在是振奋人心!
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令人很满意,对于飞行员一方来说也应该很满足了。然而,面对这个比较理想的判决,郭岳炳最终还是选择上诉。
纵观遗憾之处
对于郭岳炳的诉讼请求尽管这次判决的结果令人鼓舞,但是其中仍有几点让人感到遗憾。
1 、郭岳炳在与新华航空签订劳动合同前,是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员,按照 国务院《 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 和工龄问题 的决议 》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复转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龄。但新华航空公司并未将他们的军龄算为工龄来支付工龄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应对工龄工资依法律规定予以补发。但这个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2、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郭岳炳要求新华航空承担因其长期、多次、超时安排飞行任务和不按规定安排疗养所产生的违法、违约责任。
3、郭岳炳要求支付被新华航空无故拖欠、克扣的其所应得的飞行安全奖的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细谈上诉背后
首先,谈到上诉,大家都可以想到的最简单的原因就是“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满足”。不错,虽然在这个案子里, 郭岳炳的主要诉讼请求也就是最焦点的问题得到法院的支持,即航空公司的巨额索赔问题,他最终实现了零赔付。可是支持了主要的诉讼请求不代表支持全部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能因为一纸比较令人满意的判决而放弃其他应有的权利。这不是金钱的问题,而是维护权利的问题 , 是一个正义的问题 。“ 距离法律标准 ” 最近的判决 ,无论有多近也永远是约等于。
一审法院未支持的郭岳炳其他几个诉讼请求 , 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去争取让他们得到法院的支持。
军龄计入工龄问题
依据 国务院 《 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 和工 龄问题 的决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军龄计入工龄”均有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以“法律对工龄工资如何发放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自主行为”错误的作出了对上诉人该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实质是对郭岳炳该诉讼请求没有正确的定性的结果。虽然法律、法规对工龄工资如何发放没有强制性规定,但通过新华对该规定的实践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被上诉人对工龄工资的发放是予以认可的,该认可是在无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的自主行为。但上诉人所主张的是对工龄年限的认定,即将上诉人的军龄计入工龄,该主张是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的,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一审法院竟然把军 龄排除工龄之外 , 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这种对军人军龄不依法予以保护的判决同时也违背了军队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长期、多次、超时安排飞行及未按规定安排疗养的违约金问题
在一审中,郭岳炳提供的经公证的机组飞行记录查询、飞行记录本节录两项书证已充分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多次超时安排飞行任务;《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勤人员疗养规定》也充分证明了新华航空的疗养休假制度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所以郭岳炳提供的上诉相关证据已足以充分证明新华航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等相关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上诉人安排飞行任务,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身体健康权、劳动休息权及劳动安全保障权;并且在疗养、休假等方面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但一审法院对此证据确凿充实的请求却未予支持。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违约金给付的问题,它涉及到飞行员的个人安全保障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驾驶公用飞行工具的飞行员 ,其精神状态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 ,如果飞行员长期、多次、超时飞行会造成其身体疲惫、精神紧张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要求支付被无故拖欠、克扣的飞行安全奖工资报酬的请求未得到支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以新华航空的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飞行员安全奖统计细则》为依据作出对郭岳炳所主张的有理有据的安全奖工资报酬不予支持的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对于上述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并未支持,由于该案代表性,其不能圆满解决势必对飞行员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故该上诉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更重要是对飞行员这个群体权利的维护,对法律精神的维护。
对于身处“ 险境 ” 的飞行员而言,由于他们一直为巨额索赔所压,很多人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情况下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此案的零赔付,让更多飞行员看见了“ 翻身 ” 的希望,该“翻身”之含义,并不是说都去选择辞职,而是说这样的判决应该对航空公司侵害飞行员权利的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如果航空公司仍一意孤行,不顾飞行员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违反相关规定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并不按规定提供疗养,飞行员完全可以选择辞职之路。
该案的代表性定会对今后类似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相信本案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判决有不可磨灭的意义。而郭岳炳的工作经历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普遍性,关于工龄问题的计算,关于航空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应得的全部飞行安全奖工资报酬的请求,关于航空公司的违法、违约的责任,这都是其他飞行员在这类案件中会遇到的。做出让步有可能导致今后步步让步 , 一次权利的放弃预示着多次权利的放弃。因此,我们有义务去为本案追求一个公正,圆满的结果。
从这个案子中 , 我们虽然看到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希望 , 但也照样清楚认识到当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纠纷解决道路上仍然着的重重困难 。 因此我们期待并争取这个有代表意义的案例正确公正的解决,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