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再分配的法治原则


剩余价值再分配的法治原则

综上,社会财富和GDP包括工资和剩余价值二部分。剩余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用于扩大社会生产,归社会共有。工资归劳动者所有,用于解决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

1.  保护私有财产与劫富济穷

工资是对劳动者的合法劳动补偿,保护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低保生活费按时发放到位是保证人民共生存的必然。因此,保护私有工资应是宪法的基本任务,是“反三力剥削法”头条重点。剩余价值是社会的公产,由政府代管个人代理,当然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既然政府代管剩余价值就有依法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剩余价值代理额度的分配权;同时因劳动工资按市场定价具有不确定性,政府也可作适当干预,根据人们要求提出全社会工资结构框架。这正是“劫富济穷”式合法政策出台的依据。

2.  缴税与免收

税收是对个人与单位所得的社会提留,来源于工资和所代理剩余价值。其中对工资征税应用于支付公务员、教师、基础科研者等为生产劳动者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报酬,对剩余价值征税应是社会公共基础建设的提留。对工资低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免税是“天赋人权”和共生存的必然,该部分税收减少应以剩余价值填补。对工资高代理剩余价值多的人士增加税务是富人的义务而政府作为代管角色的权利。

3.  富人的社会责任。

多数富人应是代理剩余价值者,如果工资结构合理,则高薪者一般不是富人。既然富人是代理剩余价值者,就应承担与代理额度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积极报税缴税、扶贫捐赠、支持科教、关心公益等。但政府也应根据他们履行义务的表现予以精神褒奖以及期权承诺。

按照现行法律概念,以上三点既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有道德上的要求。“反三力剥削法”则将它们统统归入法律范畴,如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剩余价值代理人除道德谴责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