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而账户只扣除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后,全国法律界、知识界最重要的是数以万计的网民利用互联网进行了多轮热议和辩论。主要认为广州市中院判决太重,于法无据。今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从“无期”到五年,许霆经历了人生的最大悲喜。此案也被认为是近年来网络监督的胜利。由于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不能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业内人士认为可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