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善恶的随笔


                              关于人性善恶的随笔

  西方有不少大家认为恶是历史进步的阶梯,无论主张“理性经济人”的亚当·斯密,还是因袭自然法传统的霍布斯、洛克,以及与极权有思想渊源的黑格尔,甚至主张共产主义的马克思。他们的逻辑在于人的自私自利必然导致对个人利益(相对于他人)、部落利益(相对于其他部落)、阶级利益(相对于其他阶级)、国家利益(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最大化追求,为了己方利益的维护,任何手段都是合理的,也正是在对己方利益的维护和斗争中,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古代中国历史多是主张性善的,孔子并没有明确主张性善,但他主张道德和礼乐,实际上是弃恶扬善,追求大同,至少是小康。孔子之后的孟子与荀子各执一端,“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人皆可为尧舜,主张仁政;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即为,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认为只有教化和规范才能祛除人性之恶,使之向善。因此法律和刑罚的作用受到格外重视。本质上看,荀子并没有脱离儒门,他与孟子虽然对“人之初”的认识不同,但对于人的发展以及对君王对国家,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而后代所谓的主流思想家激烈批判荀子对人性的“邪恶假设”,遵循并篡改着孔孟之道,逐渐使先贤的睿智泯灭在“三纲五常”之中。最终被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当成糟粕全盘否定,让受欧风美雨洗礼的一代代学人失去了精神和思想的历史寄托。

  平心而论,荀子对于人性的看法并不亚于自然法传统的西方思想家。在一个回避和掩盖人的丑陋和罪恶的古代中国,荀子敢于承认人性之恶,并同时规劝社会帮助人们努力进取,趋利避害,这无疑是一种诚实的和现实的主张。反而强调人性之善,认为通过格物致知、诚心正意、修身齐家就能治国平天下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个乌托邦。一旦极权政府无法全面控制社会了,道德规劝的作用也就只剩下粉饰太平、掩盖罪恶的遮羞布了。

  自然法传统的中心思想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个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是自私自利的权利主体,极易发生“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为了保护自然法赋予人们的权利即自然权利,人们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所以,西方自由主义者所主张并为各国所实践的宪政民主就是以人性恶为前提假设的。政府与法律的作用就是避免人的自我毁灭,保护其自然权利。法律就是一条底线,约束的永远是“小人”,因为道德高尚的人不会在底线游离。这种基于对人性怀疑的幽暗意识一直主导着西方的思想史。这也可以从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找到论据,基督教认为由于人类始祖的罪恶,人天生就是有罪的。有罪的人类既需要精神的指引,也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因此,基督教与自然法学派一起影响了西方两千年的政治与社会思想。

  荀子的时代虽然无法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理解人性与治国,因此无法赋予人民以自然权利,也不会走上民主法治的道路,但他对人的自然属性的贬低实际上是要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人生而野蛮,唯有后天教化才能称之为人。如果后人能够在教化方式和意义上加以修正,荀子的人性论对于缺乏法治和启蒙传统的中国来说,一定是思想的震撼。也难怪现当代的新儒学对荀子的评价越来越高。

  如果说优胜劣汰是一种值得怀疑的生存法则,人为什么而活着是反思个体生命的价值,那人性善恶则是关于人类如何弃恶扬善的哲学命题。但人性论关注的绝不仅仅是人之初的善恶,也不仅是人固有的某些天性。人生漫漫,起点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能够认清自身,用自己的善举来回应道德,让法律的权威来控制我们恶的意识。由个人及社会、国家、人类,解决好了人的趋善避恶问题,也就实现了古今中外伟大的思想家们和政治家们的宣言——正义。                                          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