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这种规定有无道理?
要一个人承担某种责任,他具有义务就必须是一个无可怀疑的预设。
虽然不能假定一个人喝醉了酒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一般来说可以假定喝醉了酒的司机缺乏自律。无论这种缺乏自律是酒精麻醉的原因,还是司机极度迷信于自己的驾驶技术,其危害性都非常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恰好有一个人坐在醉酒司机的车上,意味着他进入了于己和他人都危险的事态中。除非可以证明他无法预知和判断这一事态的危险,否则他就具有提醒、劝阻司机的义务。
从这里似乎可以推出乘客应承担司机醉驾的部分责任,但它完全是一个幻觉。
其一,乘客不提醒、劝阻醉驾司机的行为和司机醉驾的行为不同。前者只是对司机醉驾带来的危害在意识上、心理上消极地“无动于衷”,不可能让乘客承担由司机醉驾这一行为所产生的部分责任。要乘客承担部分责任,除非证明他怂恿司机醉驾。
其二,乘客不具备司机醉驾所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能力。“应该”必须蕴含着“能够”,一个人如果没有能力做什么,对他发布“你应该如何如何”的命令并加以处罚就是不正当的。
另外,与以上这点息息相关的是,如果要求乘客制止司机醉驾,还会遇到很大的技术问题:乘客有没有能力判断司机已经醉酒?
凭感觉当然可以,但好像是不太可靠的,因为喝了一小点酒,不超标并不能视为醉驾。连交警查醉驾都要有测酒仪之类仪器,乘客如何判断司机醉酒?而如果不能判断司机是否已经醉酒,他制止司机“醉驾”又从何谈起?难道交警部门给每个可能乘车的人都配发测酒仪并且规定司机具有接受任何一个乘客检测是否醉酒的义务?
从制止司机醉驾可防止危害性后果发生而言,乘客的确有义务(应该)这样做。但这样的一个义务不可能是法律义务,更不可能是不问情况如何都要履行的严厉的道德义务,而只可能是一个规劝性的道德义务。对规劝性的道德义务进行罚款处罚,实属荒唐。
——本文发表于2009年10月12日《新快报》
司机“醉驾”而处罚乘客很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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