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师等中国十大名律师风采录


 

[朱孝顶律师按]天使或恶魔,无论世人如何评价律师,均无法遮蔽律师在整个社会所起到的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群体,专职从事法律职业,或为罪人辩护,或为百姓申张,其保障着法律实体正义或程序正义,其职业言行关乎法律之适用,关乎者正义。这是一群有着社会担当的优秀律师代表,他们身体力行肩负着法治社会的使命。

 

·《法律与生活》第356期:中国十大名律师风采录

 
 

采编: 盛学友  姜焕文
姜彩熠律师:乐为民企保驾护航

    他曾经是一名军人,26年的军旅生涯铸就了他百折不挠的性格和高度的责任感;他是一名律师,面对一桩桩令人却步的“民告官”官司,他挺身而出,以自己的才学、智慧和勇毅捍卫法律的尊严;他是一名人大代表,深知肩负的职责,用饱满的热情和不辍的努力,倾力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他一次次走上法庭,以精彩的辩护为当事人赢得依法应有的权利;他一次次走进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著名媒体,以亲身经历宣讲经典案例,普及法律知识;他一次次走到选民中间,以满腔热忱了解百姓诉求,助解百姓之忧——他就是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被称为“东北行政诉讼第一人”。   
    2000年初,从沈阳军区机关转业后,姜彩熠开办了几家小超市,没想到却频繁受到检查和乱罚款。2002年3月,姜彩熠考取律师资格后,将曾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1家行政执法单位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辽宁省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的闻世震做出重要批示对其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央视《新闻调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姜彩熠的“第一仗”赢得了满堂喝彩,找他打官司的人也随之而来。
    2003年7月,姜彩熠为沈阳市大东区东行小食品城315名业主向区卫生监督所讨公道,并使得辽宁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全省取消卫生监督费;2006年6月,姜彩熠为沈阳市铁西区九路农贸市场50名多卖牛肉的业主维权,终结了某部门长期以检查清真牛肉为名,垄断该地区牛肉市场的现象。
    像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姜彩熠每年都要接手五六十起,许多外省市的人也纷纷慕名而来。姜彩熠说:“作为律师,虽然代理经济案件能有更多的经济收益,但办理行政案件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更能有力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这既是职责所系,也是使命使然。”
    行政诉讼让姜彩熠名震全国,而民事、刑事诉讼也取得惊人的成绩。在东北,姜彩熠被誉为民企维权大律师,民企老板的保护神。几年来,村民及组长蒙冤找他,相当级别的官员受屈找他,个体工商户挨罚找他,赫赫有名的企业家有难找他,经济纠纷找他,家庭、财产、婚姻纠纷也找他,沈阳市、辽宁省的企业家找他,很多外省市如吉林、北京、湖南、广东等地的企业家也找他……姜彩熠已成为市民眼中正义的化身,违法违纪者的克星。
    几年来,姜彩熠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了很多人:获罪的企业家走出了监狱大门,“杀人犯”、“强奸犯”被释放,网上“通缉犯”获得了自由……姜彩熠还为民企和个人处理了大量行政和经济纠纷:沈阳市的孙刚、张云祥、葫芦岛市的王福瑞经营十几年的企业被拆后,获得了赔偿,下岗女工潘亮琳“三告三败”的案件转败为胜,王树新历时11年的股票纠纷再审获得公正解决,某石油化工厂从老板被押、企业面临“爆平”取缔的险境中解脱并恢复正常经营,辽宁东冉房屋开发公司被查封90多万的大楼得以解封……
    2002年,姜彩熠当选为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当上人大代表后,姜彩熠更忙了,除了代理案件,还为当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经过调查研究,先后写出了《欲振兴东北法治先行》、《振兴东北急需改善法治环境》、《振兴东北的路径选择》、《政府一把手应诉调查》等一篇篇掷地有声的文章,发表在《南风窗》等报刊上,对“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制保障”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受到辽宁省和沈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3年5月,姜彩熠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时,了解到沈阳市工商局对其当事人处罚依据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虽然在姜彩熠据理力争下,法院一审判处他的当事人胜诉,但他认为该条例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产物,如果不退出历史舞台,将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为此,2004年1月,姜彩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一建议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姜彩熠说:“党和人民如此信任我,我一定要使出全身力气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做一名人民信得过的律师和人大代表。”
  姜彩熠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因为全身心捍卫法律尊严,所以才会赢得市民爱戴,就如当地司法界人士所说,“姜彩熠名气如日中天”。这话一点不假,记者采访他都得见缝插针地进行。10月16日,姜彩熠接待了十几拨,他的办公室,真可谓门庭若市,面对应接不暇的各路人马,姜彩熠“恨不得有分身术”,而晚上回家,几乎每天都是“披星戴月”。
  2006年,姜彩熠已先后6次接受央视采访,全国154家电视台均报道过姜彩熠经办的案例。他所代理的典型案例,吸引着包括央视、凤凰卫视在内的众多媒体的目光。今年上半年发生北京的“月球土地出售案”、发生在沈阳的“副厅级干部嫖娼案”,更是让姜彩熠吸引了国内外媒体的目光,各大门户网站就此案还设立了专题。面对记者,他用严密的法理逻辑入情入理地讲述、分析一个个经他代理胜诉的诉讼案例,平静话语的背后,让人体会到他的勇敢执着以及他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念。
 
迟夙生律师:双肩挑重任

  2006年8月21日上午,迟夙生飞赴北京参加第23次人大常委会,参加《监督法》等十余项法律草案、报告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会议特邀了32名全国各地、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便是其中一位,并着重就《合伙企业法》的审议作了书面发言。
  1956年4月出生的迟夙生,現任九三学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委常委、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政协副主席,是目前齐齐哈尔市执业时间最长的律师。“巾帼不让须眉”,她连任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迟夙生既是律师,又是人大代表,因而双肩挑重任,“这种双重的责任,让我觉得沉甸甸的。”
  执业27年来,迟夙生为数千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与帮助,她本人及其律师所多次承办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郝连春贪污案、哈尔滨东方国贸城案、齐齐哈尔市大北集团案、大庆联宜股票案、4•28涉黑案件等许多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先后担任北大仓集团、黑龙集团及银行证券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迟夙生以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那一面面写满感激话语的锦旗就是证明。
十多年来,她一直开门免费为社会各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迟夙生和所有的律师一样,公开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就是到了节假日,这些电话也都响个此起彼伏。如今,他们又走进电台直播间接听咨询电话并当场解答各种问题。
  源于同普通百姓如此近距离的沟通与接触,迟夙生深深地体会到百姓的疾苦,作为人大代表,无论她提出的议案还是批评建议,件件都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备受关注。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她提出的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由目前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的议案,经黑龙江省众多代表的联名支持已经被修正草案吸收,正式列入到2007年立法规划中。另外,在此期间迟夙生受邀请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的立法过程。
  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行,但该法第73条的执行引出了不少问题。迟夙生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了大量此类案件。百姓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交警部门不给复议,到法院告交警部门,法院却不予受理。百姓想不通,就开始上访。迟夙生认为,如果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失去司法监督,而公众监督又不能保障实施,那么,“交通事故认定”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迟夙生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行政诉讼请求权,行政诉讼法上也有规定,为什么要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否定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行为呢?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迟夙生建议:“第一款在两处增加‘责任’二字,删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一句。即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二款为:“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责任认定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修改将与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一致,也方便了民事判决,能有效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迟夙生提出的这一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邀请她参加并领衔代表座谈会,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
  2005年3月,针对立案难等问题迟夙生提交的关于加大错案追究力度、遏制涉法上访势头的建议,被转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份建议做出了回复,内容为:“关于从程序上减少信访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立案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是存在的……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个别人民法院甚至采取不立案、不答复的做法,将矛盾挡在人民法院门外,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导致群众上访……今后,我院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好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这份近千字的答复,针对迟夙生建议中的每一个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解释。2006年3月,迟夙生又提交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议案和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的议案,已被全国人大列入正式议案。2006年,迟夙生提出的议案占黑龙江省代表团提出议案数量的八分之一。
 
彭静律师:律师是个美丽职业

  彭静除了是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有一串头衔: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十届委员,重庆市政协委员,中华海峡两岸企业交流协会副会长,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法学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理事……她创办的静升律师所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其本人也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开创了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荣获“全国双优”的先河。
  “法律是需要创造的。”听到彭静这句话,不少人一定会感到吃惊,但仔细一想,她说的不无道理。“经济永远超前,而法律永远滞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经济生活的若干案例将不断为法律的完善提供新鲜的内容。”彭静认为,“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律师有责任完善法律。”
  1998年,彭静接到这样一个案子。重庆红河公司急需现金,与重庆经纬典当行签订协议,由典当行向红河公司年提供质押45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25天,利率15%,综合费率45%。红河公司以其房产8854平方米作为抵押品。到了还钱的时候,红河公司还不出钱来了,典当行一纸诉状,将红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红河公司按协议履约。红河公司却在应诉中指责经纬典当行名为典当,实为非法借贷,认为其贷款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不承认协议约定有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典当行与红河公司签定的贷款协议、房屋抵押合同及当票均无效,红河公司只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清债。这就是说,近100万元的约定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一笔勾销了。典当行不服,官司打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彭静是在二审时代理经纬典当行出庭的。这个案子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是否有效的争执,而问题的实质却是典当行业有没有从事房产抵押贷款的主体资格?典当行业到底有无从事房产贷款的主体资格,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彭静紧紧抓住这一关键展开工作。她召开专家论证会,从法理的角度展开讨论,又走访典当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原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及《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权解释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听取最高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述部门均一直答复:鉴于《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地的典行行业都实际上从事了以房产抵押贷款的业务活动,应认定典当行有从事以房产抵押贷款的主体资格。据此,彭静坚持认为经纬典当行与红河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及其各项约定均不违反《暂行办法》,应视为有效。经过艰苦的舌战后,法院采集了彭静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使经纬典当行不但收回了贷款,还挽回了理应收回的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共100多万元。
  彭静在这个案件中提出的“关于房屋质押在典当中的效力的问题”的观点引起了央行的重视和认可,并在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得到确认。
  一个普通律师的观点能够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被采纳,“这就是创造性的工作,就能说明法律需要创造的。”彭静说,“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些案子法律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是合乎法理的。我打这场官司就是认定了这一点,所以我坚持,所以我胜诉。事实证明,律师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重庆市的女政协委员中有3名律师,彭静是其中之一。彭静每年都向大会提交提案,她的提案几乎都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彭静说:“政协委员赋予我社会责任,我的提案都是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接着她又说,“而政协委员这个身份,又能够使我这个律师更好地为完善法律谏言献策。”
  她曾经代理过一个青少年的案子:一个第二天就要参加工作的小青年,邀约了一帮朋友在一家歌舞厅饮酒庆贺。不想和另一拨人发生冲突。冲突中小青年失手捅死了对方。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个罪的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彭静认为此案事出有因,失手触法,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和其它杀人案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于是,她出庭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法庭采纳了她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从轻判处。
  事隔多年,这件事对她的触动仍很大。她当选政协委员后,第一个提案就是因此而发的。建议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从中学提前到小学。此后,她相继提出《关于解决灵活就业群体职工子女教育问题》、《关于统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固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的建议》等提案,为解决老百姓的民生疾苦向政府献言献策。在今年的政协会上,彭静又建议政府出台法规,将房地产开发商和所属物管公司分开,禁止开发商所属物管公司来管理本公司的商品房,从根本上解决业主与物管的矛盾。“提出这个问题,是替老百姓着想。”彭静说,“老百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法可依才行。”
  彭静说:“律师是用法律作手段替别人解决问题的人。帮助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别人快乐,自己也快乐。而更让人快乐的是,律师工作可以为法律不断完善提供新鲜内容,进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快步稳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是个美丽的职业。”
  一个美丽的律师,从事着美丽的职业,的确是一件很美丽的事情。
 
宋振江律师:追求“专业、专注、厚道、卓越”

  宋振江1966年12月出生在人杰地灵的江苏省常州市,1987年法律专业毕业后先在常州中级法院工作7年,后调入市建委工作。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数年的机关职场,没有磨灭宋振江棱角分明的个性和豪爽仗义的秉性,他觉得从事律师职业更适合自己的个性,遂辞去公职走向律师生涯。执业以来,以“专业、专注、厚道、卓越”的执业理念而获得广大市民的称道和爱戴。
  宋振江在公司法律事务、保险法律事务等商事类法律服务、行政争议等专业领域颇有建树,代理了很多有质量的案件,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也赢得了当事人普遍赞誉。
    保险理赔历来艰难,保险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会千方百计地在条款中寻找免责理由而拒赔,这种不讲诚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宋振江把保险法律业务作为自己的专业领域,经过深度钻研及不断实践,在保险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解决了很多疑难保险案件,业绩斐然,很多外省市的当事人及律师遇到疑难保险案件纷纷找宋振江咨询、探讨。在他代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少胜诉结果打破了保险理赔的一贯先例,开创了此类案件首次获赔的先河。如: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案,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拒赔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案,保险公司以将营运用车投保为生产用车拒赔案,保险公司以相关医疗费不属医保范围拒赔案,保险公司以持实习证上高速驾驶拒赔案(新道交法实施前禁止实习证驾驶员上高速公路驾车,此案发生在新道交法实施之前,按照“惯例”,保险公司对此前类似事故均拒赔),等等,此类保险公司理直气壮的拒赔案件,都在宋振江的代理下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宋振江娴熟地运用法律对保险公司说“不”,打破了多年来保险公司及社会在理赔上固有的思维定势,广受社会和业内人士关注,有的案例还被高校作为典型案例。
  宋振江认为,办理刑事案件对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颇有帮助,他每年都会有选择地办理一些争议较大的刑辩案件。如2004年江苏省首例过失致死社区矫正案例,被告人舒某某与其妻潘某争吵揪打时致潘某头部着地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此案社会影响很大,宋律师接案后不为舆论所动,积极调查取证,经缜密分析,依法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并从本案具体情况大胆为被告人请求予以社区矫正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舒某某予以社区矫正。这是江苏省首例实行社区矫正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社会效果非常好。
  宋振江对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认真做好两件事:拟制案件风险评估意见和递交书面代理(辩护)词。根据案件风险评估,宋振江向委托人释明法律,客观提出中肯意见,该调查的绝不含糊,很多案件的最终结果和他预见的如出一辙。有时一个案件会先后向法院递交代理词(一)、代理词(二)甚至代理词(三),不少与宋振江打交道的法官感慨地说,“这种情况不多见”。
  由于宋振江办案专注,多次出现一个案件了结后,对方当事人会主动找宋要求代理新案件的情形,他们一致的理由都是觉得宋振江做事认真、专注,值得信赖。“当把律师行业当作一项高尚的事业而不仅仅是谋生的职业去做,自然就会产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宋振江把“厚道”贯穿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律师不仅需要精明,还需要厚道”。律师业是一个非常讲究诚信的行业,律师服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凭良心做事,“我给当事人出谋划策绝对客观务实,更不夸大或隐瞒事实,这样才不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2年,宋振江接受苏州一家公司的特别授权向常州企业追偿货款,期间常州企业托熟人打招呼希望宋振江私下和解以货抵债,表示事后酬谢,宋振江不为利诱,及时将情况与委托人沟通,并通过调查,获知对方完全有履行能力,果断拒绝以货抵债方案,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诉请货款全部到位。宋振江说,如果图方便,好交差,接受以货抵债方案未尝不可,但一个有良知的律师会于心不安,因为这样毕竟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接受了对方的利诱,更是违背做人原则和执业道德,为人所不齿。
  宋振江淡泊名利,始终把委托人的认可作为自己的追求。他认为,“卓越”并非只是“大牌”、“大腕”,能在自己喜爱的行业展示自己的才华、发挥自己的特长,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成为能为人称道的专业人士,本身就是成功。
  2003年宋振江代理曹伟兵诉公安局不服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公安机关(劳教委)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曹处以劳动教养二年。此前曹某家属咨询了几位律师,均认为该处罚无懈可击,无以推翻。宋律师经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调查分析,发现了办案部门存在的关键法律问题,认为公安部门对曹实施劳教处罚不当。在与办案机关交涉时,该局表示此案经局领导反复讨论,并报请省厅,不存在任何问题,拒绝撤销决定。宋振江决定绕开复议程序,直接诉诸法院,请求撤销劳教决定。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支持宋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在法院协调下,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决定,曹某某获得了人身自由。这是多年来常州不服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首次胜诉的案件,事后公安局法制部门对宋振江的专业精神也深表赞赏。
  2004年,宋振江代理常州茧丝绸公司原下属改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宋从对方的表述中对其形成产生怀疑,及时申请对该书证的笔迹形成时间、盖章时间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识破了申请人的伪证,使得本案柳暗花明,被申请人反败为胜。茧丝绸公司老总非常激动,“宋律师为我们真正提供了一流的法律服务!”
 
田文昌律师:甘做法律卫道士

  田文昌,这位被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著名学者型律师就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1983年至1995年,田文昌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 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田文昌律师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兼职教授。他的名字被录入《当代中国中青年学者辞典》、《中国教育专家名典》。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多次专访报道。2002年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证书,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唯一获此殊荣的律师。
  田文昌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代理的案件,很多人都耳熟能详: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珠海金镭联激光主盘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无罪辩护案、全国首例81名乘客诉西北航空公司误机索赔集团诉讼案、133名客户诉农业银行广西玉林分行巨额金融期货纠纷集团诉讼案、松下电器走私案、原证监会官员王小石受贿案、南京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应诉新华日报社巨额侵权赔偿案、鞍山钢铁公司诉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亿元人民币购销合同纠纷案、国海、华鑫、华龙证券公司证券买卖纠纷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纠纷案、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等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并担任中国航空结算中心、北京海洋馆、大港油田、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上述案例及田文昌律师的个人事迹,被国内外多种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报道。
  田文昌律师始终坚持律师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最大化地为其当事人服务,这在其代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得到生动体现。
  “无论什么人,找到你律师,就是对你的信任。而作为律师,就要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要最大限度地提供这种帮助。”田文昌告诉记者,“律师,就是法律的捍卫者。”
  田文昌认为,任何公民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只要依法辩护,就是正义的,就是通过司法公正来维护正义。
  国家之所以设立律师制度,正是通过以对抗与制约求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尽职尽责,便就是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田文昌还认为,职业道德与公共利益在总体上并不冲突,“因为,律师依法辩护本身,就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就是在维护司法公正,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依法辩护,是律师恪守的职业道德。”
  “坚持依法辩护就是捍卫法律”。不分老幼贫富,不分职位高低,只要是需求,就要依法辩护。田文昌在从事律师工作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一直坚持为生活困难的普通百姓免费解决法律问题。曾经为当事人刘金会扳倒禹作敏;为因贪污诈骗受贿被起诉的大兴安岭当事人朱佩金洗清冤屈;代表国内首例81名乘客因误机诉航空公司索赔案件;免费为大连弱女子崔清辩护;先后为因为刑事诉讼法306条受到追究的吉林律师康道远、江西律师贺欣、长春律师李韧夫免费代理……
  田文昌不仅素有“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之称,还被称为“学者律师”,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
  作为参与中国刑事立法的律师,田文昌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律师立场,发表律师声音,推进立法与司法改革。
  作为学术深厚、经验丰富的律师,田文昌律师多次作为中国人权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人权对话,外交部曾两次向司法部发函表彰其在对话中的突出表现。
 
王才亮律师:始终不忘社会责任

  王才亮是在参加工作的18年后的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改行当律师的,至今正好也是18年。王才亮律师现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是国内的著名律师兼知名学者之一。
  王才亮执业18年来,始终不忘的是社会责任。
  200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江平、张思之、王工、邓正来、张志铭、陈卫东、王人博等著名律师与知名学者参加的一个座谈会上,王才亮律师的发言《社会责任——律师的生命》引起与会者的共鸣。
  王才亮坦诚地说:“中国社会需要律师的真实目的是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是为弱者一方增加力量,以抗衡强者,达到力量的平衡,使社会达到和谐,而不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以至引发社会的对抗。为弱者助力,维系社会力量的平衡,是律师的社会责任。”王才亮律师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进入21世纪,国内的房屋拆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而急剧升温,其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十分严重,成为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的热点。王才亮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拆迁问题的研究,很快成为国内公认的拆迁法专家,参与处理了国内一系列重大的拆迁纠纷。
  2004年5月,王才亮律师作为专家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湖南省嘉禾县以行政强权拆迁,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事件的调查。他亲赴实地考察,研究有关情况,提出了分析意和建议,不仅为媒体调查提供了帮助,也为中央处理这一事件提供了参考。为此,5位县级官员被撤职,这种处理结果对遏制违法拆迁势头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从2002年至今,王才亮律师及其同事以绝大部分精力来办理拆迁案件。他没有节假日,也不分早晚,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辛勤工作。2004年秋,华东某县因拆迁引起数百群众到省赴京上访。王才亮律师和助手七次实地了解情况做协调工作,帮助当地政府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特别是对一些存在特殊困难的居民予以特殊考虑,使群众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也缓解了社会矛盾,得到各方面认可。
  王才亮律师最早公开批评“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他在2003年初就在多家媒体上尖锐地指出:“政府经营城市这个理念由于与民争利,从而不符合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超越政府职权,从而与宪法与法律相抵触;以权牟利,从而极易滋生腐败。”针对国内拆迁扰民的问题,他上书中央领导:“现在的违法拆迁是拆共产党的党旗,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王才亮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对委托人负责。他以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尊重事实与法律,而不畏权势。
  近年来,由于他主要办理拆迁案件,不可避免会和有的执法机关产生利益上的冲突,有时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对此,他坦然应对。2006年3月28日,他的儿子王令律师到天津办案,受到某法院庭长的人身攻击,王才亮律师认为这不是个人间的恩怨,应当从法治的大局来认识这一问题。他一方依靠组织和社会的支持,在法治的渠道内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了最坏的打算,写下遗嘱并公开。在各个方面的关心下,当事的法院法官受到处罚,为推进法治作出了贡献。事后,他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培训班上的演讲中讲到此案时说:“我们不把它当做一个个案,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你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司法权力,你就不能有群众来了不立案,跟你争两句还动手打人,那不行,那是一个法院对待人民的态度问题。”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有了这个认识,我们就能理解王才亮律师的言行。
  王才亮律师在执业之余,潜心研究法律问题,成为国内律师中法学研究成就较为突出的学者之一。从1992年起,他出版了《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与实务》、《最新公司法实务大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争议》、《购房陷阱防范法律实务》、《房屋拆迁实务》、《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等法学著作共18本,并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文章近百篇,在全国各地讲课逾百场。王才亮经常在百忙之中为学生和律师授业解惑,他认为这是为社会做奉献的机会,是在行善立德,“这种立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其所讲课程更加贴近实际,且少空话,“对读者能有帮助便是功德无量之事”。
 
王广仁律师:今生无悔做律师

  他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被授予律师资格的老律师。历经26载的磨砺,以做一名好律师的不懈追求和辛勤耕耘,打造出了“全国优秀律师”的金色名片。
  从业26年来,他身份、环境、岗位几经变换,不变的是他的正直的本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职责,以奉献社会为己任不懈追求与行动。
他就是王广仁律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济南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0年,王广仁毅然放弃了已有的舒适的工作条件和不错的待遇,怀着做一名好律师的强烈愿望,成为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执业律师。军医出身的他从零起步,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和实践,在几年的时间里就成为律师界的佼佼者,1988年和1992年被破格晋升为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他经办的案子,无论大小,是否收费,他总是全面收集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周密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他写的法律文书总是数易其稿,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即使是提交的证据目录,他也仔细反复斟酌多遍。他说:“认真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是一种负责的态度,是做律师的基本素养。”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他为全国首例商检失职罪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万余字的辩护词六易其稿,最后一稿修改了一个通宵。一万余字的精彩辩护词赢得一片赞叹,他一丝不苟的作风也赢得了法官和公诉人的敬佩,被告亦获从轻处罚。“精益求精、尽善尽美”是他提倡的服务标准,他像一个技艺高超的雕塑师,力求完成的每一件业务都是精品。
  他说:“法律无小事,职业使命神圣,任何马虎、草率都是对律师事业的亵渎。”他总是充满激情,这种激情源于对法律的忠诚,对律师职业强烈的爱和高度的责任心。2004年4月,他父亲因病辞世,就在出殡前几个小时,他的助手了解到他主办的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心存侥幸,没有对律师讲实话,而案子第二天就要开庭。于是,他悄悄到看守所进行了一次特别的会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该被告人放弃了错误想法,认罪服法,被从轻判处缓刑。
  王广仁做为律师,他全心身地投入,心里装的只有当事人和案子,遇有复杂疑难的大案,常常彻夜不眠。有人说他是“苦行僧”、“工作狂”,也有人说他这样拼命干是为了多挣钱,他说:“我一个当过医生的人,难道不知命比钱更重要的道理?!即然选择了律师,就要为这项事业做点贡献”,他用责任、忠诚、奉献,演绎出了一个个感人的故事——
  2000年,他参加一项重大涉外项目的谈判,由于在合作条件上的重大分歧,最后一次谈判持续了长达30多个小时。作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谈判桌下他废寝忘食地进行缜密准备,谈判桌上他引经据典,据理力争,使外方最终同意了中方的合理条件。新闻发布会上,当主席台上各方代表微笑着签字、握手、同声祝贺时,他却在会场的一角睡着了。
  2003年,济南一政府部门被香港某公司提起索赔额1亿多元的行政赔偿诉讼,该案是当时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行政赔偿案。关键时刻他不负市领导的信任和重托,在40多天的时间里,夜以继日地工作,每天的睡眠不足五小时。案件一、二审均胜诉。他却因为过度劳累引起左眼底大面积出血,先后做了四次手术,至今左眼视力仅有0.08。
  当他从广播中听到关于济南儿童施孝德患高危性白血病,遭香港生父遗弃的消息后拍案而起,免费作为代理人向不尽赡养义务的父亲提起诉讼,为孩子讨要公道。该案在内地和香港引起强烈反响,迫使其生父支付了医药费、抚养费。电影《激情辩护》就取材于这一故事,他就是影片中代理律师的原型。
  2004年,当他从报纸上了解到湖北民工王亨旺因工摔伤身陷困境的消息后,立即委托本所律师送去他的2000元个人捐款,并指派律师为该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他多方调停下,受伤民工的治疗费和赔偿金得到落实。
  作为所主任,为培育良好的职业理念,他倡导“作律师先做人,把律师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为了带出一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团结互助、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律师队伍,在带领全所律师依法忠实律师职责的同时,他组织全所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回报、奉献社会。
  为伸张民族正义,1999年起,他支持本所律师免费为山东被掳劳工对日索赔进行调查取证,7年来行程上万里,收集证据数百份,2005年他与董一鸣律师多次自费赴日本协助劳工出庭诉讼。
  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2年他提出在市残联设立义务法律咨询室,迄今已为五百余名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2005年,在他的倡导下,众成所与济南市环卫局合作,成立了国内第一支“环卫工人维权律师团”,努力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他号召下,众成员工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2001年,众成所在商河县牛堡中学设立优秀园丁奖和优秀学子奖,每年教师节前,驱车百余里,与学校师生庆贺教师节,并为每位教职工带去节日礼物。为十名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颁奖。此项活动至今已连续进行了六年,而每一次捐款,他总是最多。
  从1988年做所主任,他一干就是18年。18年来,凭着人没有精神不行,没有志气不行的激情,他以所为家、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他把众成从当初的一个四人小所打造成现在拥有80多名员工的专业化规模强所,1996年被评为首批 “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3年,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05年被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王广仁律师同时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严亮奇律师:值得推广的“非常意见”

  严亮奇,浙江金华人,1965年9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法学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浙江省房地产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民盟金华市婺城区副主委、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
  严亮奇的律师生涯中创造了不少“第一”。2001年,严亮奇律师带领所内其他律师为金华监狱服刑人员,面对面提供法律咨询,该种法律援助活动解决了困扰部分罪犯的心理困惑,许多罪犯称赞此举是“及时雨”,让他们吃下了“定心丸”。严亮奇发起的这一活动被有关媒体誉为“全国首次律师法律援助进监狱”,受到国务院、司法部等领导的首肯,该法律援助活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推荐而被列入“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严亮奇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虽然办理了诸如“赠与还是遗嘱”——八旬台胞十万美金案。朱镕基总理督办的中国第一税案——金华县税案等诸多疑难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乏小案件,但无论案子大小,他都一视同仁,做好相应调查取证等工作。案件开庭以前,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程序,一丝不苟地做好证据提纲、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及代理词等“三纲一书”,做到开庭时有的放矢,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亮奇承办的许多案件被新华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周刊》、《南方周末》等广泛报道。被有关媒体誉称为“消费维权律师”、“律师法律援助进监狱第一人”、“叫板中国电信——电信消费维权第一人”、“中国教师维权第一人”。
  因成绩突出,2005年被评为浙江省维权杰出先进人物,2006年3月被评为金华市十大消费维权人物。
  严亮奇善于并灵活运用“法律意见书”处理案件纠纷,从而使许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2001年3月19日,针对浙江省电信部门擅自加价,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亮奇分别向省邮电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就省邮电局制定实施《通知》的存在程序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事,建议该局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后此事引起了全国各界对“固定电话擅自涨价的合理性”的大讨论,促进了邮电部门调整资费程序的规范化,他本人被一些媒体称誉为“叫板中国电信第一人”。
  2002年6月,82岁的返乡探亲台胞何老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称自己有一笔10万元美金交给陈某夫妇代保管,如今被非法侵占,请求政府帮助追回财产。他反映的情况一度引起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此立即要求公安机关特事特办,尽快查明事实,依法办理。严亮奇接手此案后,考虑到此案涉及到台胞利益及两岸关系,为了慎重处理此案,他到相关知情人处做了几十份调查笔录,连夜组织了所里律师进行讨论,并向众多知名法学家进行了咨询,认为何老先生与陈氏夫妇之间的纠纷应是民事法律纠纷的调整范畴。一直忙到凌晨2点,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了“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 最终使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在办案之余,严亮奇律师善于总结办案经验,把办案经验上升为办案理论,2005年10月,收集了比较典型二十余篇法律意见书的《非常意见》一书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书名《非常意见》,意为有独到见解的法律意见书。
  从2004年起,严亮奇在两年多时间里,利用繁忙工作之余调查研究,结合目前政府和社会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撰写了《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角色和定位》、《律师参与信访——构建信访新机制》等论文近20篇,大部分论文被相关的期刊和杂志选用。其中《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角色和定位》在2005年9月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被评为“优秀论文奖”。目前,他集中了近年来撰写的十余篇有关参政议政论文和法律的论文集《律师视点》即将出版。

袁裕来律师:专司“民告官”案件

  袁裕来律师,在业内可谓大名鼎鼎,这源于他与众不同的“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惟一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在现今的法治环境下,行政诉讼难是众所周知的,袁裕来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袁裕来正是在对自己人生不断地省察过程中找到生活的价值,“我做律师其实就是在生活,人生的本质就是人在生活。现在的我,有种幸福的感觉。”
  大学毕业后,袁裕来被分配到了一家工厂工作。入厂半年,袁裕来被安排从事“二五”普法教育工作。由此,对法律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94年,他以名列前茅的成绩取得了律师资格。
  接着,在浙江宁波袁裕做了一名专职律师。2000年,因注册商标被假冒,宁波佳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袁裕来一起去上海打假。
  上海徐汇区工商分局接到佳乐公司的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巧妙地找到了造假单位,佳乐公司和袁裕来对工商局的认真工作非常感激,然而,袁裕来多次到徐汇区工商分局,希望获知查处结果。却被告知案件还需进一步调查,案情必须保密。“佳乐公司是本案受害人,有权知道查处情况,工商局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佳乐公司保密。”但交涉未果,徐汇工商分局对侵权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后,仍不同意佳乐公司查阅案卷材料。
  于是,佳乐公司以徐汇区工商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认定违法事实不全面不完整、处罚太轻等理由,提起了行政起诉。
  工商部门积极“打假”之后,被侵权人不但不“感激”,反而起诉工商部门,这在华东地区乃至全中国都是罕见的。官司在上海滩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该案历经二审,最终以佳乐公司的胜利而告终。从这场诉讼中,袁裕来终于找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感觉。而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法律规定的缺陷,又使他产生了另一种使命感。  
此后类似的几次诉讼,使袁裕来名声大震。他由此确立了今后事业发展的方向——专司行政诉讼。
  “办行政案子,要得罪很多部门、很多人,要承受很多压力,但我并不害怕。而且我还越来越喜欢办行政案子,因为他让我摆脱了律师往往会陷入的怪圈——和法官之间不平等的人际关系。”
  袁裕来一直不会忘记刚踏上律师之路时令他深感困惑的“人际关系”,律师和法官似乎永远无法站在同一高度对话。而现在他完全可以对这种关系说不。他求得了纯粹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我现在做律师做得非常‘本真’,更像西方的律师,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代理老百姓一方,就算找法官托关系也没用;如果我代理政府一方,根本不用我去找法官托关系。所以我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案子的研究上,因此每一个案件的成功,都是法律的成功,都是我自己的成功,我为此很自豪。”
  几年来,袁裕来曾经多次与省级政府、国务院职能部门、公安局等实权部门对簿公堂,并在法庭上不止一次地“击败”对方。
  面对各种威胁,袁裕来非但没有就此罢手,反而更加积极应诉。“因为无畏,所以自由。”这正是深谙哲理的袁裕来所追求的事业与生活的双重价值。
  2005年7月15日,袁裕来到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土地登记资料。该局依据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有关条文要求提供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二天,袁裕来就将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又以特快专递建议国务院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有关条文与《行政许可法》是否相抵触进行审查。
  袁裕来认为,《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登记资料都应该公开。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与之抵触。虽然,以《行政许可法》主张信息公开有些“迂回曲折”,但由于案件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刚实施不久,又是律师第一次向国务院建议对于部门规章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案件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这正是袁裕来追求的。
  此后,袁裕来又先后多次联络其他著名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对于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有碍信息公开的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得到了这些部门的积极回应。
  行政案件大多数具有普遍的意义,个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往往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行政案件无小事”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因此,袁裕来除了追求个案的成功之外,总是努力通过个案宣传行政法,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他承办的多数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关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行政法理论以及立法和实践脱节问题格外严重。为了两者的结合,袁裕来一直努力地对行政法理论和行政立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2004年5月,袁裕来对《行政许可法》的10个条款提出的质疑,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2005年12月,参与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其中23个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日前,袁裕来经过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深入研究,对《建议稿》大概有70个条文提出了质疑意见,形成了10多万字的立法建议,决定递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袁裕来生动地记录了他在办案中的深刻体验,和对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2003年以来,每年出版了一本《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引起很大反响。《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的出版,被《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一书收录其中。
 
岳成律师:感恩、敬畏、自律

  早在1980年,岳成就开始了律师生涯。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他在1993年创办了黑龙江省岳成律师事务所。1994年,他荣登黑龙江省首届“十大优秀律师”榜首,1995年又被评为首届“全国十佳律师”。1996年,他将律师事务所开到了北京。1998年,北京市司法局委托零点调查公司对北京地区律师形象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的结果显示,他是北京地区知名度最高的律师;2001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东方之子”对这位首届全国十佳律师进行了专题报道,岳成和他的事务所再次名扬海内外;2002年,北京市司法局为他颁发了“突出贡献奖”,奖励他对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所做出的突出贡献;2003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聘请他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老师;2005年,岳成律师当选“中国十大诚信英才”。
  执业26年,岳成办理各类案件逾千件,其中有影响的案件很多,如大兴安岭秦宝山被诉玩忽职守案、“法轮功”骨干分子李昌刑事辩护案、《秋菊打官司》原作者陈源斌名誉权案、《工人日报》被诉侵权再审案、《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著作权案、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从福奎被诉受贿案、国家文物局被诉打捞中国甲午海战“致远”舰纠纷案、中国文物报保护秦始皇陵被诉侵权案、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崔永元肖像权、名誉权案等等。
   岳成说,因为法律,他出了名,为了感恩,回报法律,他把孩子一个个地打造成为律师,“这才是我最大的骄傲!”
  岳成的长子岳运生,大学本科专业是公路交通,毕业后改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双学位。政法大学毕业后从律师所的基础工作干起,如今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岳成的两个女儿也在父亲影响下,自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主动选择了律师职业。长女岳海南,目前负责哈尔滨分所的工作。二女儿岳雪飞,毕业后在父亲的所里干了一年,就单枪匹马闯进上海,筹办上海分所,如今主持上海分所的业务。
  岳成的小儿子岳屾山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留学英国继续深造,为了实现岳成“把律师所办到国外去”这个梦想,岳屾山已经筹备了两年。如今,纽约分所已经成立,岳屾山将是这个分所的负责人。
  岳成热爱自己的工作,热爱律师这个职业,他常说:“我对中国的法治充满信心!”在他的理解中,对法治充满信心,首先就是要敬畏法律。“律师挣人家钱可以说是乘人之危,人家有事才找你,所以要拍良心服好务。”岳成解释,“这不仅是是对当事人负责,更是对法律的敬畏。”
  由此,岳成要求所里的律师对待当事人,无论案件的自然状态是否有利,都要倾己所知、尽己所能地帮助当事人。他不仅一贯坚持大案、小案、经济案、刑事案都办,还主张将不必要的诉讼消灭在萌芽状态。他最反对律师为挣人家的钱,不该打的官司也鼓动当事人去打。1998年,山西阳泉一名当事人慕名找到岳成,因税收引发纠纷要告家乡政府,标的是500万元。岳成分析案情后,劝当事人别打这场官司,尽量沟通解决。当事人非常感慨地说,“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只有你劝我不打官司。”这名当事人非常感谢,要送岳成一部车,被岳律师拒绝了。
  “敬畏法律,需要我们依法自律。”岳成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2001年10月,岳成从报纸上看到有的同仁因漏报或逃税,受到处罚,于是岳成就自己花钱请来有名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五年来的财务进行全部审计。岳成提出要求:“就像整人那样查,出税务报告,今后我所如税务方面出问题可要追究你们的责任。”结果查出漏税几万元。岳成二话没说,让财务补交了漏报税金4万元。对此,岳成坦言:我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更应模范地依法纳税,给社会做一个好的表率。 
  岳成从2003年起,就出资120万元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6所大学法学院同时设立奖教金、奖学金;2004年出资10万元在黑龙江省海伦一中设立奖教金、奖学金;从2004年开始,免费为黑龙江省来京务工的农民工维权;2005年出资10万在华东政法学院设立奖学金。
  “今后每年都要出资10万元在各大学法学院设立奖学金,以弘扬法律,回报社会。”岳成告诉笔者,“这也是我感恩社会的一种形式吧。”
  岳成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感恩、敬畏、自律”。他谦虚地说:“我到北京,如履薄冰,生怕出现一点问题。一个人要记住两点,一是感恩之心常有,用感激的眼光看待社会,一切都是美好的;二是要心存敬畏,一个人要有点怕头,当一个人什么都不怕时,就十分危险了。 ‘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让他疯狂。’这句警世名言我铭记在心哪!”
  曾经有大学生问到岳成最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时,岳成回答:“业务要精、人品要好、要有敬业心,还要有自信心。”他同时谈了四点体会:“第一,诚实、正直、富有同情心是成功之本——这是我的座右铭。第二,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拍良心服好务——这是我的职业道德。第三,不说其他律师的坏话,不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这是我的做人原则。第四,交岳成不会让别人后悔——这是我的朋友观。”
  为了扩大涉外业务,岳成花2000多万元买了一层1800平方米的高级写字楼,为律师们的工作准备好现代化的一流办公条件。他表示不仅要将自己的律师事业发展壮大,还要让孩子传承自己的事业,将岳成律师事务所办成中国乃至世界一流的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