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的公开信


 

           关于迅速纠正非法拘留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的请求

 

尊敬的孙书记:

    您好!

    因王胜利在1月15日与我座谈时,完全脱离一切法律依据,仅凭个人的臆想,试图以个人意见推翻市委联合调查组的集体结论,我才于3月4日赴全国人大上访。这次上访一是《信访法》规定的合法渠道;二是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合法渠道;三是上访时未有任何争执、吵闹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合理。但回来后竟被非法拘留七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公安局、派出所、拘留所多次谈到王胜利,方知是王胜利恼羞成怒对我的报复和迫害。按《信访法》规定,我在上次给您的信中,反映王胜利违规、违纪试图以个人意见取代调查者集体意见,属于对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不应转给被举报人。

    金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二)决字(2009)第212号】称现查明2009年3月1日至4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张胜利两次进京上访,特别是3月4日8时许,张胜利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递交书面材料后,对信访人员扬言说:俺反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枉法的事,凭空办案、公然枉法,致当事人多次向中央、省、市申诉,并两次到天安门广场自杀以死鸣冤。市委联合调查后,要求法院纠正,法院一把手也表示纠正,但会后,却以案外由推而不纠。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亲批严查后,仍拖而不纠,像这种枉法,中外法制史上都没有。听到他上述言语后,信访接待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反复交代金乡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要保证安全地把张胜利带回。并让信访工作人员写下保证书,留下身份证号后,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工作人员才让金乡县信访工作人员把张胜利带回。张胜利的上述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现决定给于张胜利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金乡县公安局以上述理由拘留我,明显违法:

   一、赴全国人大上访是《信访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且是合法渠道;

   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该条规定的要件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我到全国人大上访时,由全国人大的一位31岁的女同志在607室接待。该同志非常热情,端茶递水,一声一个大爷,主要是看我递交的申诉材料,一共问了两句话,既没有争执,更未出现吵闹,前后不到5分钟,就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走。全国人大的工作未受任何影响,更谈不上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何来扰乱社会秩序之说?如果说,只要到全国人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那么,全国人大就不应该设立接待处,以保护民众不被误导,避免因上访而被拘!

   三、以两会期间上访为由,拘留上访人员,于法无据。

金乡县公安局决定拘留我后,我据理力争我走的是合法渠道,为何拘留我。公安部门的同志才透出真正的原因因为你是在两会期间,影响实在太大了。影响大,是因为法院枉法后,久拖不纠,才造成当事人多次上访,理应严究枉法者的责任才能根本解决上访问题。况且没有任何法律和文件规定两会期间不能上访。

   四、违背监察部2008第16号令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规定,滥用强制措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解和适用》一书中解释为行为人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吵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损失的。我这次上访未有上述行为的任何一种 。              五、违背治安案件案件发生地管辖的原则。

   公安部(2006)88号令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我真的扰乱了社会秩序,全国人大当时就会交由在场维持上访秩序的警察,由北京市公安局按其管辖权以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处理。由此可证,全国人大也认为我是合法合规上访,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假设,我真的在全国人大扰乱了工作秩序,那么根据管辖权也应由北京市公安局处理呀。可笑的是,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认为我扰乱社会秩序,而没有管辖权的金乡县公安局却凭空捏造认定我扰乱了社会秩序,而对我拘留。这是明目张胆地对抗中央和全国人大,压抑民主,非法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利,不让老百姓向中央及全国人大反映问题!

   六、我反映的问题全部属实,扬言之说,不成立。

我反映济宁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的事实,中共济宁市委联合调查组,已于2006年10月-12月29日彻底查清,并有明确的书面调查结论,且也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并要求法院纠正,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我们改就是啦!

   当事人多次向中央、省、市领导申诉,均有申诉材料及邮政局开具的邮件发票为据;

   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严查,是市政法委一行七人于2009年1月5日到金乡县法院与我座谈时亲自告知本人,也是市委几大班子领导均知道的事实;

   当事人为申冤两次到天安门广场自杀,以死鸣冤的事实,均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留档。两次均因自杀前,散发致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公开信时,被内卫部队及警察发觉,强行拦阻,致使自杀未果!

以上均是事实,何来扬言之说?!难道我只要向全国人大反映情况就是扬言?况且,金乡县公安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当事人拘留的条款,也没有扬言的界定!

   而且,2007年4月30日第二次到天安门以死鸣冤时,天安门分局的警察明确告知:这里不是合法的上访场所,也不接待上访人员,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才是合法的上访渠道。现在,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天安门分局指定的合法渠道上访,也被拘,这不是胆大包天吗?!

   此案件中,我方的货物被对方(无土地证、准建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的四无企业)恶意违约灭失,对方并涉嫌毁灭证据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得不到法律的惩罚,法院及有关部门却对未有丝毫违约的我方极力蹂躏。更为恶劣的是中央领导批示后,他们与中央、全国人大对着干,不仅不积极纠正已经查明并已有明确结论的冤案,而是为了掩盖枉法,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而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法律何在!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对于公安局非法拘留我一事,北京一著名律师事务所在网上知悉后,与我联系,愿免费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并组成律师团跟踪服务。我已于5月25-27日赴京,向律师团递交了全部材料并汇报了案情。他们已决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披露这一已调查清楚且法院也当众表示纠正,但一直顶着不纠,并非法拘留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的罕见违法事件!现新闻发布会正在筹备中。

  孙书记,说实在话,我非常感激您非常重视此事件,并亲批严查严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了此案;多次开会研究处结此案。因您到济宁工作的时间短的原因,不太清楚枉法者庞大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因保护网的庇护才致使此案久拖不结。我现在的心态也非常矛盾,一方面您及市委始终主张正义,尽力想尽快解决此案,只是王胜利接手此案后才阻挠此案的,他的阻挠完全是个人行为,如果新闻发布会后引起全国轰动,必然对我市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王胜利告知:如果再上访就劳教两年,出来后不服再劳教两年,出来后还不服还劳教两年......,这样就彻底剥夺了我的上访起了,把我逼到绝路上,我如果不同意律师团召开新闻发布会,问题似乎就无法解决。我还是希望本市的问题自己解决,但现在看来似乎毫无希望。孙书记,您想想看,我一开始就是一级一级地反映问题,而且每一次行动前均向您作了书面汇报,至今已作9次书面汇报,我没有一次未在向您书面汇报前就擅自上访过。故而,今再次在行动前作书面汇报。

   任何事情错了,只能尽快纠正才是可取之道。否则,就像这次我在北京时,记者与律师说的那样:建立在不纠正基础上的任何行动只能错上加错,他们每行动一次就会让你抓着更多的把柄!

此枉法事件,如果当时及时纠正,就不会出现县、市两级法院作出荒谬绝伦的两对完全相悖的法律文书;也不会出现王胜利试图推翻原调查组集体意见的违纪现象;也不会出现我方到全国人大上访;更不会出现我被非法拘留的严重违法行为。

   我非常想不明白的是:

   1、我并非顽固坚持我的意见,如果真的法院认为他们的111号裁定书是对的,为什么不敢按照法院2006年10月22日给张义的书面答复意见,及贾传建在金乡县法院承诺的那样给个明明白白的书面答复呢?法院给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答复,我方就不会再去上访呀!

   2、如果市委集体意见要推翻原来市委调查组的结论,也可给我方个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答复,我方也不会再上访呀!

   3、如果法院有法律规定,可以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外可以再作出另一个完全相悖的法律文书,我方也不会再上访呀!

   可以避免我方上访的行为而不为,而采取迫害、蹂躏当事人的非法手段阻止上访,只能使矛盾激化,造成更频繁的上访发生!以上我说的让任何一位老百姓说也是道理呀!

  尤其是这次我正常赴全国人大上访被拘留,令我万分震惊!在王帅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人们网》发起反腐大动员之际,王胜利竟然顶风而上,究竟用意何为?!难道共产党真的允许这样的害群之马长期疯狂地蹂躏百姓而做视不管!今日非当日,想当日下跪市长事件时,保护网打击报复、追杀当事人,尚逃脱不了严惩。现在有胡锦涛总书记的英明领导,绝不会饶恕那些与中央政策、法律法规、党纪国法相对抗的共产党的败类!

  万望领导以党纪国法为据,尽快纠正非法拘留上访人,尽快纠正中级法院枉法事件为盼!

 

                                                        金乡县外经贸局: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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