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司法独立”,是引爆摧毁公平正义的“巨磅炸弹”!


 

在我国搞“司法独立”,就是引爆摧毁公平正义的“巨磅炸弹”!

 

近年来,一些“政治精英”无视中国国情,极力鼓吹“司法独立”,其结果是法院逐步失去了一切外部监督和约束力量,“司法独立”变成了“独立枉法”,导致立法越来越多,枉法越来越甚,国家深受其苦,百姓深受其害,引发社会混乱和动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和法官综合素质低下的问题。我国的国情不适于搞“司法独立”。如果不顾中国国情,抄袭、效仿西方的“司法独立”,不仅不能促进司法公正,反而会助长司法腐败。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压倒性的意见是强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与约束处于补充和次要方面。其理由是:目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不独立,司法权力受到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因此认为,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但其无法回答的是:1990年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一切司法活动均在党委的领导及监督下,“冤、假、错案”极其罕见的客观实际。况且,“文革”时期撤销法院,将公、检、法三合一,当时的枉法更是闻所未闻。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难道法院是“神”,可以排除在外?司法机关如果失去有力的外部监督,必然造成“司法不公”越来越甚的后果。

 

因此,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的重心,应是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只有当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及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到相当高的水平,能够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时,才能逐步推行“司法独立”。

一、 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保卫者。如果最后的防线反过来被“保卫者”—法官所突破,社会运行规则被破坏,社会的秩序就被彻底打乱。社会将在无序的状态中病态般运行,势必失控而导致社会混乱和动荡。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0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可谓加速度进行。但是“立法”与“执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同位体”,缺一不可。无“立法”,就无所谓“执法”;而无“执法”,“立法”就形同虚设。

即便法律再完整完善,而不能公正地“执法”,也无从实现“司法公正”。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执法”水平,大大地落后于“立法”速度。“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逐步蔓延,司法环境逐步恶化,以致形成“花钱买正义”的普遍现象,民众也因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成了社会默认的规则。近几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有相当多的反对票、弃权票,说明人大代表以此表达对司法不公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关注和不满。

当前司法不公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外在权力的干预导致的司法不公;

2、“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导致的司法不公;

3、出于法官业务水平低下而 “非主观故意” 导致的司法不公。

以上三类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状态。从数量看,第二类占司法不公的比例超过一、三类的总和。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程度看,民众对第二类司法不公更是深恶痛绝。

因为,第一类的司法不公,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还可以通过上级党政部门来较快的解决。第三类司法不公,因非出自法官的主观故意,大都可以通过向本级或上级法院诉讼或申诉得以解决。最难解决的是第二类,因为司法人员以取得不正当获利为目的,如果纠正,不但会“吐出”已经“吞入”的“香饵”,且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因而,第二类司法不公,极其难以纠正。这也是造成信访人历经数年或数十年申诉、上访,而据统计最终得到解决的仅千分之三多的根本原因。

 

二、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

1、司法权力提升过快

从法院的地位看:

建国初期,法院仅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1954年,才从形式上独立于政府之外。“文革”时期,公、检、法三合一为“革委会”的“人保组”,连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也不是。1975年恢复法院建制。

从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数量看:

过去只有民、刑两类案件。且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公安为主,公、检、法联合办案。数量上,刑事案件为多数。

20年来,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大大增强,司法权力得到大幅提升。从理论上将,应该司法逐渐趋向公正,但事实恰恰相反,司法却逐步趋向不公。铁的事实说明:独立审判权的增强,并不是解决司法不公的“金钥匙”,而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促进剂”。

因此,司法权力的提升应与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同步进行,循序渐进。而且,司法权力的提升以法官的综合素质的先行提升为必要条件。在当前,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法官的综合素质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司法权力的过快提升,只能导致司法不公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越来越猖獗,为司法机关的内部腐败以致整个社会控制机制失衡埋下隐患。

2、法官素质不相称

我国近20年来,各类案件呈几何级增长,为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大批转业军人、党政干部、教师调入法院系统,他们经过短期的培训后,即开展审理工作,但其业务水平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因此出现很多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级次、不同法官的判决中,有着“天壤之别”,甚而出现“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现象,令民众嘲笑、愤怒。

西方国家的法官大都具有法学和其他社会学科的“双学历”,具有较全面的法学和社会知识。我国的法官,无论是“科班”或“非科班”出身,在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方面。均弱于法制先进国家。因此,由于法官不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以己昏昏”何以“令人昭昭”?就只能“葫芦僧判葫芦案”了。

3、监督制约机制滞后

我党自从强调“支持法院独立执法,不得干扰”后,法院的独立性大大增强。虽然法院系统内也建立了“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制度,但均是“爷爷监督儿子,儿子监督孙子”的“亲缘监督”。这种监督机制和形式,在崇尚“亲情、友情”的我国,实际上等于虚设。形式上,我国也建立了“人大监督”机制,但是由于人大无“直接纠错、纠枉权”,即便查实的“错案、枉案”也难以纠正。或许有人说,人大可以“罢免法官”呀!但是,在法官精细构建的“保护伞”的庇护下,要想“罢免法官”,“比登天还难”。

4、缺乏司法公正的文化传统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但需要“硬件”,更需要“软件”。这个“软件”就是法官崇高的道德观、荣誉感;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和自觉维护。西方国家经过较长历史时期的培育,普遍具有必备的“软件”。而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官本位”“金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民众普遍崇尚“青天”“明君”,从未相信过官吏办案的公正性。

20年来,司法制度的改革,并未以“软件”作为配套,同步进行。不仅未培育起法官的崇高荣誉感、使命感、道德观,反而培育起“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金本位”的观念。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更是崇尚“官本位”,走着“受贿—送贿—提拔—更受贿—更送贿—更提拔……”的“升迁之道。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充分验证了此道的有效性、快捷性、便利性。因而,民众对司法公正越来越缺乏信心,越来越不信任,“花钱买正义”已经成为打官司的公开规则,民众也习以为常。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推动、恶性循环。故而,在我国严重缺乏“司法独立”的文化传统。

 

三、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司法独立,必然助长司法腐败。

从世界历史看:司法独立与否,与司法腐败无必然联系。

从法制发展史看:无论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均有“政治清明”“司法公正”辉煌期,也都有“政治腐败”“司法不公”的黑暗期。因此,不顾我国国情,一味地鼓吹“司法独立”是消除司法不公和腐败的“法宝”,实在是危言耸听,误入歧途。

如果按照司法不公的关键在于司法不独立,那么,司法又该如何独立呢?

较多学者的意见认为“司法独立”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           司法机关独立;

第二、           司法活动独立;

第三、           法官独立。

他们认为,受制于我国法官的综合素质较低的状况,目前法官独立尚缺乏可行性。而司法活动独立已经为我国的《宪法》第126条明文规定,已经在形式上解决。那么就仅剩司法机关独立者一条。故而他们认为,当前我国的司法独立的要害:是在司法机关即法院独立这一症结之处。

就此“法院独立”这一症结分析,其不但无可能性、可行性,更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要件,反而是助长司法不公,导致司法腐败、枉法猖獗的本因。

或许他们会以西方国家由于“司法独立”,而腐败与枉法一直以来限制在社会民众可以接纳的限度内,中国为什么“司法独立”反而会导致司法腐败、枉法猖獗?

在此,告诫西化的精英们:“内容决定形式”,如果不顾我国国情,搞适合西方政体和国情的“司法独立”,如同“江橘淮枳”,只能是“两不象”的“混血杂种”,怎能结出保证司法公正的“法制圣果”?!

首先,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而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其次,西方实行的是“多党竞争执政”,而我国是经过历史检验“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救中国”。如果实行“多党竞争执政”,我国人民不答应,而且任何一个民主党派也没有能力、也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中国共产党竞争。

再次,西方实行的是“充分的舆论监督”,而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的舆论监督”。

西方“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是:“三权分立”;“多党竞争执政”;“充分的舆论监督”。这三大要素在我国一个都不具备。在我国,“司法独立”的要素全部缺失,“司法独立”没有任何要素和基础,难道贸然实行“司法独立”,不就是“空中楼阁”吗?

更关键的是,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各部门必须自觉的接受党的领导和协调。请问:如果将法院独立,那么把中国共产党放在哪里?如果将党排斥在外,那么不就成了“法院是中国的唯一领导”了吗,由法院领导中国,更应是你们咒骂的“独裁”呀?!

如果法院领导中国,谁来监督和制约法院。如果法院失去了一切外部制约和制衡力量,他们为所欲为,祸害社会,蹂躏百姓怎么办!现在,有中国共产党的制约,法院还有恃无恐地枉法,如果失去了中国共产党的制约,难道他们不就无法无天了吗!

从先进性看: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锋队伍。虽然党曾经犯过错误,但是均能得到自身纠正。法院是由自然人转化而成的法官组成,因而他们并不具备超于其他公民的先进性。

从组织性看:法院与其他任何部门一样,并无优于其他部门的组织严密性。

从纪律性看:法院存在严重的“依法不依、违法必究”的现象,对一般的党纪、政纪更是视为玩物。

从思想道德水平看:全国各地的法院在“民意测评”中一直处于最低的档次。

 

综上所述:

一些政治精英所鼓吹的“司法独立”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为了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西化,加快全面实现资本主义的进程,将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置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奴役之下!

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什么时期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不公的现象就得以遏制乃至消除;什么时期弱化或摆脱了党的领导,司法不公的现象就沉滓泛起、枉法猖獗。法院搞“司法独立”的实质是向党和人民要权、是向党夺权,他们以“司法独立”为由,行“独立枉法”为实。他们一旦大权在握,就疯狂地强奸法律、践踏公平、蹂躏正义、祸害百姓。

 

总之,不顾中国国情搞“司法独立”,就是试图引爆摧毁公平正义的“巨磅炸弹”,务必引起党中央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