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终端 新的终端?
李从选在第三终端的基础上,又提出第四终端的概念:“城市社区医疗市场,主要是指城市基层的地段中小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笔者认为,在战略上,没有必要区分“第四终端”,但在战术上,“第四终端”概念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由于销售范围的重叠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全是可以用第一终端的队伍去覆盖的,而诊所完全可以由OTC队伍去覆盖。如果成立独立的第四终端队伍,必然和现有队伍造成重叠和摩擦,由此,没有必要形成新的组织架构,逆推上去,亦即在战略上“第四终端”是没有存在价值的。同时,同一个团队,可以根据终端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用不同的人员去开拓、维护,采取略微不同的管理方法,而这些都属于战术问题,因此,战术层面,“第四终端”可以出现。此处的“第四终端”在基本药物制度下的动向,类同“第三终端”和“第二终端”
笔者注意到,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这就意味着,部分药品是要国家储备并且买单的,这样,国家就担负了终端或者流通的角色。如果储备过期,药品真的要国家买单,最终的买单者,不是终端又是什么;如果常储常用,那国家就担负着物流仓储的职能,属于商业。即使是可能的终端,笔者也不能称其为第四终端,毕竟,不具有一般的典型终端特征。
前几年,曾经有人说,网上药店是医药营销的第四终端,笔者感觉这倒有些道理。网上药店目前生存仍然困难,医保卡拥有者更是鲜有上网买药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不知道网店还有什么优势?难道基本药物经过国家调价、招标降价,零差率销售之后,网店还能有价格优势!为了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不知道国家会不会要求网店也加以配备。网店,如何走出差异化道路,是生存发展必须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