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老板打人指令,保安不但有权而且必须
温家宝总理近日签署了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7种行为,同时还规定保安有权拒绝老板的“打人”指令,而企业也不可因保安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雇保安。(21日广州日报)
保安无权根据老板的指令或授意打人这是一个常识,即使是执法打人也不合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不但规定保安不得有打人等7种行为,并且明确保安有权拒绝老板打人指令,这对规范保守操守,避免一些因为保安打人而引起的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笔者看来,作为一项专门法规,仅仅规定保安有权拒绝老板的打人指令不够,还得明文规定保安必须拒绝拒绝老板的打人指令。现实中,保安明知无权打人而听命老板的指令,有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听话”,有的是认为出了事会有老板出面“摆平”,还有的则认为出了事可以以受人指使而非主谋的藉口推卸责任。
因而,只有明确保安不拒绝老板指令,打人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抑制保安打人的“被动”和“冲动”,使保安服务工作真正步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