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超额选举,应有比例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我认为只有实行差额选举,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选”,否则就是“派”。

此次《选举法》的修改,将过去的“派”改为今后的“选”,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这样的差额,究竟应该“差额”到什么程度,却很有讲究。如果选100名人大代表,只有110名候选人甚至更少,那这样的“选”其实还是“派”。如果是一比一的选举,那就是真的“选”了。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有必要将差额选举的比例规定下来。否则,一些地方政府说不定只能派个把“陪选”的出来点缀点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