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彰显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同命不同价”一直以来为人们所诟病,“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也一直困扰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过,“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得到解决。日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同命同价”。

       人们往往因为出生、工作等原因,造成户口的城乡区别。“二元”的城乡户口直接影响着户口拥有人不同的待遇问题,不同的待遇问题甚至还延续到身后,这就是表现为“同命不同价”现象。

       人的居住有城市有乡村,人的户口有城镇有农村,人的能力有大有小,但是所有这些皆不能成为生命有贵有贱的借口。人的生命权是一样的,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在生命面前,一切的一切皆可抛掉。因此,在处理人的生命问题时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同命不同价”。

        此次,《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的“同命同价”之规定,就彰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