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济转型期中,另有一类民营企业,是依靠国家或“公众资源”起家并代表某种隐形社会团体或机构利益(1)。这类民营企业的起步,其中有些是“横空出世”,其从事的业务领域为一般民营企业所望尘莫及;有些则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凌驾于法律之上;有些则“神秘兮兮”形成绝对腐败格局。然而,随国家在经济转型期中出台各种政策之调控,此类民企从一般形态上作鸟兽散,但私下,由于国家宏观治理体系缺乏实施监控手段和与之相应的法律程序,却使此类企业完成了侵吞、挪用、掏空、利益输送公众(国有)资产的龌龊勾当——公众资产归于“个人”或“家族成员”名下,个别企业法人利用“公众资产”的积累移民海外…… 此类民营企业当中,有些完成“软着陆”,在一定范围内尚存在,但多半“公私不分”、企业产权不明晰,其“五功俱废”——仅具备“掏空资产”功能;谈何“扩展”?
注1
http://hi.baidu.com/vip_88888/blog/item/e95dbe3e3df609fe838b1329.html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4/62/7188a4d6803bf4621c166b097dd1e2ea_0.html )
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5-25/92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