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弥补亏损拿捏不准,不弥补吧将缴纳税金,占用资金;弥补吧又怕政策不允许而被处罚。其实,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5年内)弥补亏损。
政策演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该文给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但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于是有些纳税人及部分地方税官认为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后又下发《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该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该文,企业季度申报所得税时可以自行将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来申报,即先计算会计利润,再弥补亏损,然后还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若还有应税所得,才需按季预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季度或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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