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尝试)


“法律的本质?”是之前写下的东西,不得不承认,是写得很糟糕的;我对它的印象现在只剩下了语言学及现象学的本体分析还有其他一些驳杂的东西

从复试的时候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五个月,也就是近半年的时间没有进行像从前的思考;日子也过得忙碌,只是更显示一点;脑袋里面中空的时候,就会把以前的一些想法修正一下

修正也没有,只能算是沉淀吧;

言归正传,这个问题是个核心的问题,对于每个以什么为对象来划分的全部学科及领域都是;所以适时的回顾以及反省这样一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重复或者推翻,而是承继与深入

法律的本质,我曾经想到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剥洋葱,就是为了发现洋葱除了皮之外还有什么就一层层剥开去,结果发现了自己的眼泪;这还是现象学的路子;另外一个是小学时候学的课文,有关画画的,说杨桃这种水果,平时看来是一个样子(到现在我还没有见过),可是当时作者作画的时候看到的又是另一个样子,该如何下笔呢?就照你所看到的样子来做就好。一而二,二而一。 前者是抛开现象来寻找本质,后者是干脆把直白的现象拿来作为依据。似乎又都是同样的套路。

我觉得第二个例子给我们一点启示;那就是东西是多面体,这是常态,也是本来的面目。就如同一个杯子,可以拿来盛液体,单单用来做装饰也是不错的选择;就如同人,脸谱是可以随着情势而变化的;哪一个是真的呢?哪一个都是。第一个例子当然也有启示,就是应该寻找,但是又要节制有度,不过说的已经足够,提醒提醒足以。

需要,人的需要,事实上本质一类的宣言有时候不能不说是一种人类自我安慰的方式;无论法律究竟是什么,他被接受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劝说以至于信服的过程;如果对于宗教,对于心理,对于社会还有历史有更加深入的考察,我想结果会被证明更接近这样一种情况。因为从相关的证据来试图达到或者验证一种假定的结论,这是需要一点客观主义的,也就是抛离开作为当事人我们当时的一些很敏感,很强烈,很主观的意识与看法与行为,转而从外部的,客观的,相对恒定的方面来试图得到一个相对稳妥地结论;不知道有没有提出过这种方式的缺点,如果没有,那么我就要说,这是一种刻意的忽视,这种忽视使得我们认为自己身上某些本来带有的东西是可悲的,是不大好的,从而得出了某种其实并不适合自己的判断。科学与理性,其实还应该加上非理性的那一级;不过这个问题不宜展得太开,不然这篇文章是没有办法结束的;因此它还是科学主义的

法律的本质需要与人的需要联系起来看;人类生活有很多方面,法律不是全部; 这样一个简单的命题可以告诉我们很多东西。不过我们需要的不只是这些,还有一些其它的,比如说,法律本身也是历史,也是文化,也是温情,也是暴力,也是资源的分配;这些东西是它的某一个侧面,某一个时刻的相貌;看人要看完一生经历才好对某一方面做出评断,而现在要对一个已经历经了几千年,还有可能同样再延续几千年的超人来作出某种评价,这需要另一个超人,一个比它所评判对象看的更远的超人来作,才可以有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

法律是多面的,法律是多元的;人们认为它有意义,它才会被我们拿来追问

那么它的意义在哪里?它的意义在于它的工具性,有用性,且不说这究竟体现在哪里;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本身不能成为目的,目的只能是人,或者说21世纪的我们只能把目的暂时地固定在人身上;等到我们可以超脱主体界限的时候,也许会有所不同的。

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可以说这就是它的本质。不过这个层面的本质是相对于其作为一个客体,相对于作为主体的我们人类来讲的;因此这不是一句废话,而是确实有它的意思;他可以避免诸如文革时期的疯狂,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炮声一响,法律就不存在的法谚语;还可以说明,现在的法治精神其实还是没有讲到根本,根本是党所提出来的以人为本,呵呵

同样的思维会导入下一个问题:工具应该有很多,那么法律相对于其它的工具,又有什么特别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来讲才是更符合这个题目要求的答案;不过,我不知道

相对于其它工具而讲,这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假定;相对于什么呢?我可以完全自己决定,怎么来行文;最终结果是否让你们信服,那是你们的问题,起码有一部分是受众来决定的,同时就算全天下人都同意的,也不能保证这个结论是正确的;绝对真理,相对真理;不管是怎么样的真理,我们就是不能让自己完全满意

慢慢来好了;

其它工具泛指外物,外物包括自然物与人造物;这些东西的价值各可以依据人类的需要来得到确定;我还记得我读到的给价值这么下定义的人是马克思;所以马克思是人本主义的;

马克思的角度在这个时候是我想去采用的角度;因为用一个来解释其余全部毕竟是要轻松一点的;而随着环保主义视角的兴起,我不得不说,这是个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的开始;不过不见得是有百利无一弊的,且慢讲这个,接着说,人类对于法律的期望是什么?人类想要从法律那儿得到点什么呢?

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时间纬度,就我们自己的经验来讲,情随事迁,沧海桑田,今时不同往日,所有的老话都告诉我们时间可以改变很多东西;所以在上一篇文章里面,我其实很为这个头疼,要是静止下来不动多好,偏偏生活不是这样的

那么人们从法律哪里想不想一直要得到些什么永恒的东西呢?那么就会像一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来求助,比如秩序,这是霍布斯所推崇的,比如公正,这是苏格拉底所推崇的,比如人权,这是现代法治要求所要求的;不过写到这,其实可以发现,这些东西,这些理念不能够解释法律的本质,说法律的本质是公正,说法律的本质是人权,说法律的本质是秩序,这些全都没有错;只是这显然不是全部

理念对于法律,对不起,我现在进入另一种思考模式,也即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的,模式;理念对于法律肯定是必要的,可是问题在于一个全是理念的法律必然是不完整,说整体的本质是某一个部门,这在逻辑是讲的通的,不过科学的眼光下,这是需要论证的;

法律体系,一个通常认为的科学的逻辑体系是有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配套制度共同组成的;其中的本质是什么?这还是取决于我们对于本质的定义;在借鉴了第一篇文章经验的基础上,我决定要为本质要一个定义,人们在当下对于法律所最看重的部分

那么这样子再回到上面理念的部分,我们对于法律最看重的,是的,当然是理念

这个问题可以扩展到对于正义的讨论,扩展到对于相互冲突价值的取舍,扩展到人们,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期望法律可以发挥作用的哪种期望;这是唯心主义,也是人文主义,也是还没有涉及公正,没有关涉怎们来实现的问题。

不具有操作性,这样的批评是否会如期而至?我该做好准备,去接受

毕竟还没有到那样的阶段;是个我也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可以告诉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是道德,是对错,是怎么办,是如果不怎么办就会怎么样,所以你还是这么办的好的过程,这是法?我想这是法!

没有神秘,没有故弄玄虚,这是本质;这当然不是,可是如果这不是,那么还能使什么呢?

这就像是一个悖论,一种尴尬,我们来这是要充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第一人的,却发现并没有那么崇高伟大的难题在等着我们;当时的冲动不免觉得有点浪费,以至于兴趣索然;

不过正确的态度是做出正确的选择;作为对人的认识本身,已经限定俄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人是什么?无毛的两脚动物;爱自己,爱他人,爱父母,爱妻儿;也会伤天害理,也会悲天悯人;会脆弱,也会减轻;人首先是个体,其次是群体;个体性如此之强,群体性也十分突出;

那么当下法律的本质什么?

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