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人官腔及官骂之辩护词:
各位同事、同乡、同胞:
你们好,我受雷人官腔及官骂之湖南石门县宣传部某官员、济南天桥文化局某局长,武汉市某法院立案庭某法官之委托,就其在行驶职务过程中某些言语所引起的雷人反映一案中做为四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总述:我方语言并不够成雷人之语
首先我方使用为常用语因此群众对于我们语言不应当有如些惊诧的表现。,我们所使用的语言均为中华人民共同和国的标准地方语言或普通话(即汉语),我们没有使用外星语言或外语,(当然这两类语言属于我们尚末掌握或尚未掌握熟练到可以一不小心就会把不雅之词说出口的程度)我们身边的人一直都用该用语言交流,因此群众不应当对其身边每天、每时都会发出的声响有如此强烈之反映。
其次:我方使用语言并且我方所独创,我方也常在街头巷尾的叫骂声中、市井流氓及撒泼之妇人的叫骂声中,常常能够听到类似之语言,并且我方对上述类似语言并没有加以任何的掩饰及伪装,完全以该类语言的本貌示人,因此我方认为我方没有对该语方加以独创,因此不应当引起雷人效应。
最后我方使用上述语言为依该语言用途使用并没有使用在其他地方。
我方使用上述语言均为依该语言的用途使用。该类语言主要的目的是表示发出语言者的当时心里的真实感受,而我方当时说出该类语言时,依据的即是我们心中对于语言所指向的厌恶、当时我们所处地们的便利条件,及地位所赋于我们的心理强权,因为我们自认为高人一等,自认为我们可以无所顾忌的对于某些人发泄我们的情绪,我们认为公仆只是对外的称谓,我们手里握着国家给的权力,那么我们就是王法,就是天,因此我们可以向任何人、就任何事,可以不顾忌我们的身份及所代表的部门,甚至可以利用上述身份,来发表我们折情绪。因此我们是依据该语言的用途使用,不存在雷人的地方。
分别辩护意见:
1、武汉女法官:情况经过某女到法院立案,因立案过程中立案厅长让其等候处理,而较长时间没有处理时,该女到立案厅窗口前到厅长理论,而该法官“看不下去了”愤而“拍案而起”继以你个**相骂,并扬言让对方在其下班后到法院门口等着等语。
在案中虽然我以污言秽语辱骂对方,并且要求对方在外等候,是因为在该过程中我实在是看不下对方的做法,我们是法官,是决定他们生杀大权之人,在我们的地盘上其竟然出口成脏,厅长虽然不能与其对骂,但是我认为我是可以的,虽然我当时正在立案厅内,虽然当时我正穿着法官的制服,虽然我是代表立案法官的形像,但是我做为一个会使用并且可以熟练使用该语言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能不用?
并且法院是我的地盘,因此下班之后他在我的地盘上,我自然可以随意的处理她,并且我也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的第一我是法官,第二当时有玻璃隔着,因此我没有当时就找他单挑而是要求其在我下班后单挑。因此我认为我的行为及语言不够成雷人之语。
2、宣传部官员:“卑鄙小人,犹如一条丧家之犬;他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看了就学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这是访官员所发布的政府公函。其是用来形容《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一位工作人员的。现该工作人员已经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函侵犯他的名誉。
该案中虽然他起了了,但是将来我可以采用不承认或者结果不严重等情况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即可。至于该案中我在公函中对该工作人员的描述有以下几个原因,1、因为我是宣传部的可以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函,公函就是我家的信纸。2、上述描述均为本人版权,并非为摘超他人之文章,该篇中整章没有任何脏字,但是可以表达我对其的不屑及污辱,我认为很有文彩,因此可以以公函发表出来,让其他单位效仿。因为我国公函之发展趋势,因此不应当为雷人之语。
3、文化局司长:有媒体记者采访该司长,当问及女教师陪一事时,该局长称:新华网不就是文化单位嘛,我是管文化的,你敢叫我在新华网上曝光,我就叫他关闭。
该案中主是因为该女教师 陪酒一事是有损文化单位的名誉的,因此我认为其不该报,如果报了,那做为文化局的局长,那文化部门的事自己然是我说的算,关一家新华网又怎么了。再关几家,不也就是像关了自己家的商店门一样吗?
2009-09-01 | 去深圳做律师吧! 深圳保全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