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千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开心网”(www.kaixin001.com),该网站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www.kaixin.com),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回想前几个月,当媒体知道kaixin001创始人程炳皓已获得“开心网”的注册商标时,便猜测开心网将会有大动作。果不出所料,时过不久,开心网正式起诉千橡科技。为什么要在取得商标权之后才能行动?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因为仅凭域名来告千橡网的不正当竞争,胜诉可能性不大,域名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进行诉讼。而从技术上分析,开心网的模式也借鉴了国外的facebook,很难说谁对谁错。
在此次庭审中,双方花了大量时间争论商标的问题,可见庭审的核心已转变到商标之争。开心网诉称自己的网站已拥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开心”商标专用权,“开心网”系原告对自己商标权利的合法使用。为了在法庭上能够用商标权来站稳脚,开心网做了充分准备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着,买下“开心”商标,办妥商标转让后.再依据《商标法》起诉对方。据中华商标超市网( http://www.gbicom.cn )专家介绍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42类“开心”商标持有人已经是“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期从2006年至2016年。同时能查询到,开心网购买的42类的“开心”商标,,注册有“计算机出租
被告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也直奔商标权,一则声称原告能且只能主张商标权,无权主张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被告称,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终字第1号判决书中明确阐述,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是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志进行保护,一旦服务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即丧失了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性。原告已经受让取得商标,且在本案中也主张了该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因此,已经丧失了就"开心"标识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商标权是其在本案中唯一可以主张的权利基础。二则被告已经在
由此可见千橡科技也是步步为营,首先将焦点集中到商标权,然后再以商标三年未使用申请撤销“开心”商标,直点死穴。如果商标权都不成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开心网的诉讼也将不成立,另外千橡科技将网站运营主体转给了千橡网景,造成kaixin的网络运营方已不是本案的被告主体。即便开心网指控的千橡侵权行为成立,也可能因为主体的问题无法支持开心网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开心网认为千橡此举是为了延长整个诉讼时间,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因此坚持不将千橡网景作为被告加入。
此外原告开心网目前所持有的“开心”商标是在42类上,商标专用权"开心"文字商标于1996年4月由四川国光实业公司注册,注册号为833997,注册类别为第42类第4220小类,4220小类涉及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其中420083项为计算机出租服务,420199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于计算机出租服务,原告认为网站服务属计算机出租服务的类似服务。而千橡公司认为网站所经营的业务是面向公众提供网上的交流娱乐空间,包括在线游戏服务等,属于41类,二者服务不类似,因此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双方纠纷,原告开心网表示同意,千橡表示要先于当事人沟通后再决定。最后法庭宣布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定。据媒体分析该案极有可能达成庭外和解。
纵观整个案件,双方都以商标权为中心步步博奕,很是精彩。同时该案例也给了大家一个提醒,目前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中商标权非常关键,在网站运营过程中,域名的保护力度比不上商标的法律支持,我们在重视域名的同时更要重视商标,提早注册商标,购买商标都会为今后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