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收费成经营行为难服众


       新快报记者 石勇

  特邀议员

  杨兴录 资深法律人士

  彭澎  广州社科院研究员

  信力建 白云区政协委员



  本期议题

   日前,广州不少大型商场、餐厅均收到一份来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协商函》:从明年1月起,将开征“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版权费”。音著协广州办事处透露,目前已有超过30%的商家表示不缴,“我们会继续上门沟通,若仍不能达成共识,或将走司法程序。”此举引发高度关注和争议。

  议员建言

  在目前状态下,背景音乐的使用人最妥当的方式,应该是要求音协提供明确、完备的,作者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才签订合同和付费。如果音协仅仅出示些协会章程,决议之类的东西作为其代理的依据,建议别相信为妙。

  经营性使用可付费,关键如何收

  新快报:据悉,背景音乐的收费最早从1994年起就已经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重庆等省、市展开,广州已算“起步较晚”的城市。问题的关键是,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只有经营性使用,才必须给版权所有者交纳相应的费用。在各位看来,像火车、航空、商场、餐厅等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的使用,是否只能界定为“经营性使用”?

  杨兴录:这里面的经营性使用,不应该是指经营音乐,而是经营其他商品或服务。只要是从事经营的场所使用了别人的音乐,使其成为经营场所的组成部分,就属于经营性使用,与这个场所本身是否开放性无关。

  从商业角度上,绝大部分经营场所也是开放性公共场所,是否开放性公共场所不应该影响到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经营场所使用其他硬性的装修材料装饰场所得付费,使用音乐这样的软性装修材料装饰场所,当然也应该付费。用了别人的东西就应该支付费用的做法,应该提倡。但如何收费是个问题。

  彭澎:无论我们愿不愿意,我都得承认火车、航空、商场、餐厅等开放性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的使用都是“经营性使用”,因为这种使用烘托了经营场所的良好氛围,是直接的促销元素,可以使购物者流连忘返从而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当然,广场、小区、学校之类地方的使用则很难界定为“经营性使用”了。

  音著协行为恐涉嫌“强买强卖”

  新快报:据报道,众多商家对收费标准感到不满;而也有众多商家用脚投票,表示不再使用背景音乐。音著协只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它有没有权制订规则征收背景音乐版权费用及收费标准?

  信力建:首先音著协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没有行政上的许可以及权利赋予,是不能够私自下文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这样的情况在中国非常普遍,由于民众缺乏行政许可的意识,很多协会都巧立名目私下收费,歪风盛行。

  彭澎:首先,不满收费标准的商家当然可以用脚投票不再使用背景音乐,但顾客也可以用脚投票呵;他要么不来、要么来了匆匆忙忙而去,显然这也不是商家愿意看到的结果。

  其次,音著协作为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如果真正受版权所有人的委托代为收取背景音乐“经营性使用”费用是可以的,但有关收费标准应该与有关委托方协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物价部门在核定有关收费标准时应该征询使用单位的意见,甚至召开用户、顾客听证会,顾客因有可能受价格转移而成为“利益相关方”,也对合理的收费拥有一定发言权。

  再次,不愿缴费的商家是否会为规避音著协的收费而更多地使用海外版的音乐制品也是值得关注的,毕竟海外版的委托更为复杂,即使西方发达国家有完善的制度,一些亚非拉国家可能会有空子可钻,但如此以来,我们广大顾客岂不是到处都只能听到非西方的异域音乐了!

  杨兴录:作品的定价权是作者行使。如果音协得到了作者的适当授权,对作品进行定价,应不成问题。你不同意它的定价,可以另行与它或作者协商,否则就别使用它。我认为问题的真正焦点并不在于这点,而是其他。

  音乐作品的版权,它的收益权,是作者个人权,其他任何人或任何部门,必须得到作者本人的亲自同意、授权,才能经营其作品。音著协现在的做法,性质上不是版权维权,而是经营行为,即将别人的作品公开标价叫卖的商业行为。

  它的行为会产生很多疑问:如果它是使用财政成立的“组织”,亲自做买卖是否合适,它是否涉及动用或借助了行政上的便利或资源,对作者进行强买,对外进行强卖?

  如果是个经营性法人,它如何保证自己对作品的代理权、经营权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取得的,如何确保自己不至于成了个丑闻迭出的音乐作品侵权人?付了使用费的“经营场所”,如何才能确定自己向音协支付了“保护费”,满以为可以尽兴放起音乐的时候,不会被作者本人以未经其授权许可,涉及盗版、侵权为由,另索取巨款?音著协遇上“不听话”的作者反水,直指其没有自己合法授权就盗卖自己作品使用权时,将何以堪?

  警惕音著协成为垄断收费主体

  新快报:此前媒体曾曝光音集协收取高达8000万元的卡拉OK版权费,却未及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由此还带出该协会的若干其他问题,如收费和返还方式不公开、提取管理费用比例过高(多达50%)、收费管理方式混乱等等。而据音著协广州办事处介绍,收费后,音著协将根据不同行业需求向缴费单位提供相应曲库及统一标准的播放器。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你要使用某种产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就必须到垄断机构购买它统一提供的相应设施。有人说要警惕它成为垄断收费主体。各位对此如何评价?

  杨兴录:我个人认为,“组织”就应该有个组织的样子,不要对成员的个人财物发生异常的兴趣,存有觊觎之心,不要学那些歪门邪道的机构,规定些加入组织就得交出个人财物的东西,这样才能得到成员长久的认可与尊敬,否则,身败名裂是件终可期的事。

  彭澎:音著协收取版权费后如何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受著作权人委托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因此委托书或合同里应该明文规定如何分配和支付费用。如不按比例或不及时支付,音著协则要向著作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与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没有关系。

  另一方面,如音著协借收费向缴费单位提供曲库及统一播放器,则就要看商家的自愿了。只要不形成强买强卖,如与收费挂钩,那么也只算是开辟一种营销渠道而已。

  所以,判断音著协的机构性质以及是否行为合法,要看它具体如何操作和运行。

  信力建:音著协此举让人看到“牟利”二字。毕竟对于音著协这样的机构,存在的本意是为了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但是如果越行政之权(《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视原创者的切身利益于无物(收费未及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则是极为可耻的。政府应该对这些谋利的协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协会的性质和作用,避免其演变为危害民众、影响和谐社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