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政议政的最佳途径


  近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引起市民热议。据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针对这个项目对8公里以内的小区居民展开的问卷调查显示:高达97.1%的受访居民不赞成在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附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92.5%的受访居民对有关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表示“很不满意”。如果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环评,88.4%的受访居民表示不信任此结果。但市城管委环卫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改变选址的意向,并且该选址的环评报告也在编制当中。民众的反对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却仍然一意孤行,所谓公众参与决策又谈何说起呢?

  其实,广州市近年来都在寻求政府信息公开和民意如何表达的模式探索,比如《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实施近三年,刚出台时曾被高度评价。但里面的一些规定,比如“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就可以不公开,也给“参与”沦为形式化的“伪参与”留下了空间,公众参与要么被选择性倾听、要么给公众参与的模式设槛,要么民众意见过于分散,很难产生影响。从番禺的这次垃圾焚烧场地选址事件,一直延续到以前多次听证会后的诸多争议,政府信息的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民众无所适从。公众应该如何依法参政议政并影响最终决定?有分歧如何解决?

  在议事决策程序上,中国与外国有着明显不同的地方。中国往往是决策起来很快,执行却很慢,政策实施细节考虑得不够周全。而国外的,决策起来非常慎重,执行起来则很快,因为此前已经得到普遍的共识和拥护。以此导致的实施后果也是不尽相同,中国的一些听证结果出台后,总是引起诸多的争议和抵抗,但是最终总是于事无补。国外的听证一般体现了最广泛的民意,一旦确定则坚决执行;如果确有特殊的、反对的、抵触的,则通过走程序再解决好,不会荒废不管。

  不得不感叹:制度,是一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正如诺斯所说的“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无规则不成方圆,如果没有双方都拥护的社会规则去规范一些行为和决策,那么分歧则容易产生。美国正是看到这一点,早早就制定了开会的规则,几百年来一直不敢逾越。而这个规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公众实现正常、合法、合理地参与政府决策,最主要的途径是按照规矩办,在全民普及规则意识。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则是极为缺乏的,卖假药、闯红灯等等,毫无规则可言,也没有正当的意识程序。所以,公众参与之所以雷声大雨点小,除了因为当前的体制下,民众仍然是“沉默的多数”,并没有完全享有法定的权力外,更重要的是,民众缺乏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规则意识。比如听证会,谁去听证,听证人员有多少权力,听证后如何决定?如何落实的?无人知晓无人追踪。

  因此,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力和决策的监督执行,最根本的是建立起议事规则,并形成基本制度和模式。与此同步改革的,是确保民众在宪法律条下获得政府工作信息的知情权。而政府必须是纯粹没有利益纠葛的,行政上必须要中立而不是倾斜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平等关系,在各项议事中不断调和妥协,共同决定。因为目前政府和民众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决策以道德高尚、世俗为主,忽略了政策的制定应该立足于更贴近民生、更基础性的方向,而不是大搞形象工程,轻重权衡流于形式。对于利益分享有切身体会的民众,则希望政策的制定应更加社区化、民众化,靠近他们的生活。对此,在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前,权力应该让步。

  参与决策的公众需要有自己的专业性知识,并代表民意的集中点,比如外国的意见领袖方式,意见领袖就是为了使其代表具有专业性,形成各种利益诉求的代表与政府对话,意见领袖往往能代表多数人的看法,意见也专业些具体些,政府接受起来比较顺利。在中国目前,各种行业协会就是本群体的忠实代表,应负有与政府讨价还价、争取权益的职责。

  当然,《罗伯特议事规则》完全在中国普及是尚需时日的,这就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应该率先成为民意诉求的直接代表,这是目前为止,既符合国情又比较理想的确保民众顺利参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