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4号主要条款解读


财税[2009]64号主要条款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1、明确准预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主体的限制,仅限于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根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可知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1%;当年允许扣除的范围是当年新增的准予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

3、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损除。

4、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应是“采取所有可能的程序后”的贷款损失;先冲损失准备,不足部分,再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明确准预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主体的限制,仅限于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可知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1%;当年允许扣除的范围是当年新增的准予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损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应是“采取所有可能的程序后”的贷款损失;先冲损失准备,不足部分,再据实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20101231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