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09年互联网正式拉开帷幕。在大会首日上,版权保护成为了与会人士讨论的焦点。包括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悠视网CEO李竹、第一视频总裁王淳、优酷CEO古永锵等都分别对媒体谈了对网络版权的看法。不可否认,他们都把版权问题摆到很高的位置,但实际上,在各自的商业运作中,个中企业并不是真正把版权保护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来做,而是眼睛盯着竞争对手,打着“反盗版”的旗号来作秀。
网络版权纠纷一直是国内互联网发展历史上的焦点问题,发生在国内的互联网纠纷超过一半属于网络著作权纠纷。随着我国网络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逐渐完善。但网络版权纠纷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网络视频逐渐替代文字作品成为了版权纠纷发生的重点领域。
在过去一年里,相伴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的是不断的版权纠纷官司及口水战,所谓的“反盗版联盟”“你方唱罢我登场”。依笔者看来,这些“反盗版联盟”已经严重变味,并没有起到真正推动国内视频行业版权保护的发展,相反却进一步使市场秩序混乱。“反盗版联盟”中的企业自身没有做好版权保护,却将版权作为攻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这是我国版权业的悲哀。
所谓“反盗版联盟”属于一种权利人自我保护的组织,能够通过权利人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一套发现、检举、调查盗版的行动机制,从而给盗版活动给予有效打击。应该说,建立“反盗版联盟”对于那些中小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是有利的。
但事实上,国内的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走了味,其中唱主角的并不是网络视频作品的权利人,而是网络视频服务商。它们在获得很小一部分作品版权授权之后,以微小的版权授权来掩盖绝大部分盗版的事实,从而摇身一变,还成立“反盗版联盟”,把诉讼当作了攻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武器。真正版权人的利益在所谓“反盗版”行动中根本得不到保护,成为了“反盗版联盟”中某些企业炒作的陪衬。与此同时,这也是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反盗版联盟”中的企业自身在版权方面的“屁股都没有擦干净”,屡有被判承担侵权赔偿的版权诉讼发生。“反盗版联盟”中的优朋普乐不久前就因为盗播《黄石的孩子》《指环王》、《哈里波特3》、《十一罗汉》《疯狂的石头》等“大片”被法院判令赔偿权利人121万元。这怎么不会引发社会对“反盗版联盟”的质疑呢?
“贼喊捉贼”,这样的“反盗版联盟”是没有公信力的。要想使网络视频版权人的利益得到真正保护,市场健康发展,真正提升正版率,就必须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光靠诉讼也不会解决问题,只会加剧这一社会关系的僵化。目前正值互联网大会的举办,各方应该坐下来,探讨出一个由第三方组织出面组织的、更为中立、具有公信力的网络视频反盗版机制来,而不是长期停留在“口水战”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