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将制止耿彦波市长们的违法拆迁
马宇
据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 1991年6月1日发布的,2001年6月7日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弊病多多,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不够,造成各地普遍存在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正如我们在大同城建中所看到的耿彦波市长的理直气壮的做法。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了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如唐福珍的自焚等等),激发了民愤,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而由于现行条例的缺陷,被拆迁人有怨无处诉,私有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象耿彦波市长这样的官员和一些无良开发商却可以肆意野蛮拆迁,并且还往往以公共利益等做幌子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不但不自省、反思、守法,反而谴责所谓的钉子户;某些眼前利益没被损害的民众,有时也是非不分,被官方所蒙骗,站在暴力拆迁一方的立场上力证建设的合理性—正如我们看到的那么多大同人是如何热烈地拥护耿彦波市长的作为!
即使现行拆迁条例有那么多缺陷,已经最大限度地扩充了政府权力,耿彦波市长们仍不愿遵守其中的一些基本规定;可现在,国务院终于开始着手修改条例了!并且这次修改的大方向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纠正和制止政府、开放商野蛮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可能强调的内容包括: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达不成协议,屋主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其实,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很多时候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去牺牲个体利益。而物权法中也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耿彦波市长不就是这么做的吗?而那些为耿市长辩护的大同人,考虑过这一基本问题吗?
并且这次修改,先补偿后拆迁也可能会有明文规定,象耿彦波市长那样的先把房子拆了再说的做法也将行不通了。
或许耿彦波市长更得只争朝夕抓紧拆了。但耿市长毕竟是共产党任命的官员,不至于敢跟中央唱对台戏吧?即使新条例还未公布施行,但耿彦波市长是否也该体会一下其中的深意,立即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呢?不会非得等到条例颁布了耿市长再罢手吧?
还有,新条例有可能斩断政府与开放商的利益联系,严格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如此一来,耿市长的经营城市思路也得重新筹划了,原来的卖地财政或将难以为继,不知耿市长是否会借此重新检讨自己的城市建设思路?
不管怎样,新的条例对于弱势的民众来说是个好消息。而对于耿彦波们,却绝对是个紧箍咒,约束他们依法行政,要求他们时刻清醒认识到自己的权力边界,不要用行政权力去侵害民众利益。
(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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