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天下无贼,谁还愿做“笼中鸟”?


周明华
11月21日,昆明市政府发了文件,要求各单位职工在12月20日前自觉拆除自家防盗笼,公职人员无任何补助,须百分之百拆除,如不执行将严厉问责。如今,个别部门的措施已到 “不拆家中防盗笼将被开除”的地步,引发更大争议。昆明市副市长陈勇还列出防盗笼的三大“罪状”:影响市容市貌,挤占公共空间;造成雨污混流,污染滇池水体;形成重大安全隐患。(12月19日《河南商报》)
 

这种靠行政权力高举饭碗要挟公民自行拆除防盗笼的强硬作法,虽然不缺诚如陈副市长所称的“拆笼的行政理由”,也颇具行政效力和执行威慑力。但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均应秉承以法为准绳、以人为根本、以民意为基石的原则。公民审视目前治安现状,为有效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自家一亩三分地上自制安全防护措施,原本受《宪法》与《物权法》保护,当是合法合理行为,并无有妥。
 

即便防盗笼有多条影响城市外观的“罪状”,也构不成公共机构可以强拆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应通过与市民协商,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市民觉得自己当初安防盗笼掏了钱,政府补偿又不足,协商无果,那么,公共机构无权强拆公民的防盗笼。套用一下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一句敬畏私产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拆笼的榔头不能进”。即使装防盗笼的人是公职人员,公权也应依法尊重其“权利”,而不能以砸饭碗来恐吓他们。
 

再说以人为本、以民意为根的问题。公共机构在打造人居环镜品质的里程中,需先考量居住在这座城市的人。如果治安够好、“天下无贼”,老百姓或许压根儿就用不着行政机构如此下文强力推进,那时只需政府人性化提醒一下,他们也会自觉拆除这些有碍美观的“铁笼子”。而现在的情形却是,防盗笼拆除的理由虽然多多,但作为百姓公共安全的“呵护人”的公共机构却并未明确,拆除后的防盗问题如何解决,下一步治安联防的措施如何及时跟上。
 

道理很简单,拆除防盗笼需要人民配合,公共机构首先就得给人民一个安全的环境。领导干部出行有车,办公和家中都有警卫24小时护卫,那当然安全,也用不着什么防盗笼,而对大多数普通百姓来说,心中对那些动辄入室的恶贼之惧,我们又以什么可以充分信赖的安全防范措施去有效纾解。如今随着城市居民家的防盗门、防盗网的变厚变粗,市民安全感原本就在日渐变弱。在市民的这种不安心态的“设笼防盗”面前,最该脸红和最该不安的恰恰是我们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的搭建者们。
 

我们不禁要问,于此治安语境下,我们还有一丝理由用“饭碗”要挟公民自拆防盗笼吗?小偷渐多,贼胆变大,根源还是我们的公共安全“守夜人”的影子没有结成一张社会治安的大网。哪一天,治安人员巡逻行走于大小等街头、大小社区的步子变密集了,违法犯罪者才能得到震慑;而那时百姓自然就放心,就用不着再过鸟儿一样的“铁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