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门”对女检察长的处理为何“含糊其词”?
盛大林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12月20日对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乘坐“豪车”问题联合作出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刘丽洁向有关部门提出引咎辞职。据介绍,那辆大从途锐越野车是阿荣旗检察院从阿荣旗第一建筑公司借用的,该车购自北京大众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价值78万元,使用期间挂过蒙OE0729号车牌。(据12月21日《人民日报》)
在沸沸扬扬近一个月后,呼市有关部门终于对“豪车门”事件有一个说法了。但呼市三部门的处理决定,很难令人满意,因为调查结论在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词。
“豪车门”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车主究竟是谁。这是因为,如果车主是阿荣旗检察院甚至是刘丽洁个人,那就意味着该车的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阿荣旗第一建筑公司,即检察院或刘丽洁非法收受了他人巨额的财物,这就不能再称为“借用”。但,呼市三部门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机动车一旦售出,就会有临时车牌,购买者当然是车主;但在挂正式的车牌时,车主才会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如果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追究责任时肯定是以行驶证为准。那辆大众途锐挂的是“蒙O”车牌,这意味着该车的主人不可能是建筑公司,因为“O”是司法机关的专用号段。不管是买的还是借的,既然挂上了“蒙O”车牌,那辆大众途锐就成了旗检察院或刘检察长的财产,就意味着它或她收受了这辆高级轿车。试想:假如这辆车撞伤了人,应负赔偿责任的难道不是检察院吗?阿荣旗检察院难道能以“借用”为名要求建筑公司负责吗?
三部门称,“蒙O”车牌只是在检察院使用期间“挂过”,言下之意就是:现在没挂了,车也还给建筑公司了。可是,摘下车牌能改变车主吗?当然不能!再者,她为什么要摘下车牌?还不是因为被网友揭发继而被媒体曝光了吗?受贿被揭发后归还财物就不是受贿了吗?被曝光后,在有照片为证的情况下,刘丽洁还要否认那辆车曾挂过“蒙O”牌照,并赶紧取下那块车牌,为什么?她肯定知道:如果“蒙O”属实,“借用”之说就无法成立了。因此,请三部门公开那辆大众途锐的车辆登记信息。如果车主是检察院或刘丽洁,那就有受贿之嫌,绝不能以“借用”论处。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三家部门为什么在这么关键的问题上含糊其词?莫非是想大事化小帮刘丽洁蒙混过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