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村官罢免门槛一个理应行使的权利


降低村官罢免门槛一个理应行使的权利

李华新 


    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据新华社北京1222日电)

    对于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干部为何总是难以罢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如何罢免村官,或是对于一些为非作歹的村官,如何进行监督,直至将其罢免,是由谁说了算,如何真正体现村民自治,这些问题,是秉承上级的意志,还是村民之际说了算。现在降低村官的罢免门槛,从积极的正面意义来看,意识也免除了村官的终身制,使得那些具有创新意识,真正愿意为村民服务的,进入村官的队伍,尤其是那些在外面经受了市场经济大潮淘洗和锻炼的农村年轻人,愿意干村官,让那些暮气死气,没有创新意识到村官退出,为年轻人腾出农村天地的舞台。


    现在修订的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为什么要对罢免村官问题看得如此重要,这实际上也是当下的形式的要求。因为,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把村级领导的任用制度建设用法的形式颁布,让村民对村官的选举罢免诱发可依,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保持村级领导班子具有活力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尤其是在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使命中,通过这样的一个罢免程序的施行,不仅可以使得农村基层的人才脱颖而出,也是更加有利于村级自治的清正廉洁,富有正义感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制度性的意义。也是深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具体措施。同时也会加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从而适应建设小康社会的需求,也切实保证了在农村,农民当家作主的真正的和实际上的兑现。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