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
私人财产的保护
陈绪国
物权法第64条至第66条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基本范围和三大防火墙,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的不同形态,这些都适用于私人财产保护的操作方法。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私有财产都有前置的要件,那就是“来源合法”与“过程合法”,中心思想就是“合法”二字。
私人财产的保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其前提要件是私人财产的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和流转合法、消灭合法。合法程度的大小,与可保护的程度相关并成比例,因此,完全合法则完全保护,部分合法则部分保护,不合法则零保护、不保护甚至于可以进行禁止与剥夺。
来源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取得与所有权的设立必须是善意取得、善意设立,并且符合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取得和所有权设立的条件。其中,合法的对价有偿取得是其主流,无偿的合法取得必须有继受的必要条件。私人财产所有权,也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主要来源于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两大方面。政策性物权在民法、物权法较少规定,一般在行政法规定的较多一些。如私人兴办企业的财产来源、按劳分配或者其他各种分配的收入来源、退休养老的收入来源、继受所得或者意外所得、救济所得的收入来源等,往往是由行政法来规定的。技术性物权,是以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为核心展开的一系列技术性规定,是与政策性物权规则配套使用的物权法工具。判定私人财产来源是否合法,需要系统综合地考量,单单依靠一部物权法往往是势单力薄、力不从心的。
使用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定的私人财产可能会有一定用途的局限性,不能随心所欲的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序民俗、乡规民约,对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使用都有很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有些规定是限制性的,有些规定是禁止性的,据此可以判定私人财产的使用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使用合法,也是遵从政策性物权与技术性物权来考量的,对于私人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方法、途径都有相关的规定。如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理的使用与出租,保护私人钱财合理的储蓄、出借与使用,保护私人生活用品合理的使用与消费,保护私人生产工具、原材料合理的使用与消费。
利用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定的私人财产可能会有一定的利用、收益范围,不能随心所欲的扩大利用权。政策性物权中,不同的群体与个人的财产使用权和利用权是不同的,也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种财产利用权。行业性准入门槛,将私人的财产利用权区别为不同特色的利用权,形成一道分水岭。譬如,目前农村居民的私有房屋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城市居民的私有房屋既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卖,这是由于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差别。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政府划拨供给的并且建房成本是很低廉的,城市居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并且是高价获得的并且房价是异常高昂的,因此,同是私人房屋利用权,获得和利用程度是不一样的。私人所有权的利用权有差异,私人使用权的利用权也同样存在差异。后现代物权体系中,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权显得非常突出,于公、于私都很突出,各种物权主体的财产利用权是分门别类地保护的。
流转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流转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根据一定的渠道、对象、范围来流转。私人财产,大部分是可以自由处分、自由流转的,但不排除一定情形之下需要加以限制。以正当的挣钱和用钱的手段与目的,来论证私人财产来源合法、流转合法,那么,人们的注意力不仅仅局限于来源合法的单一层面,而是从双层面或者多层面来考量的。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整个经济社会如万花筒一般异彩纷呈,各种商品琳琅满目任人挑选,这为自由花钱——动产流转提供了很大方便。许多宾馆酒楼娱乐场所也是歌舞升平一派热闹景象,也是消费的好去处。殊不知,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领域也是设置了许多门槛的。譬如,农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以转包土地,但不能出卖转让土地;农村居民可以出租、转租自己的房屋,而不允许出卖转让自己的房屋;至于买卖地下彩票等赌博行为、买卖走私普通货物或者毒品、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更是不允许的。一切非法的买卖与商品交换行为,是不合法的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律判定为零物权。
消灭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消灭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情合理地消灭自己的物品与物权。与流转合法一样,消灭合法也是私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形式。财产的流转意味着货物与货币交换,物权转移;财产的消灭意味着物品与物权一同消灭。物与物权的消灭,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中都有机会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私人消灭自己的财产,应当符合资源合理消费、环保节能、睦邻友好、勤俭节约等要求。私有财产的消灭,基本上来自财产自主权项下的主动消灭,也有来自公权力项下的消灭。最大威胁来自公权力项下的威胁。考量消灭私产的合法性,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为首要考虑的要素,其次是考虑是否有相当的价金和生活保障来补偿。如果是符合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拆迁的房屋的补偿应当接近于当时当地商品房的价金,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生活保障除外不计。如果是不符合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拆迁的房屋的补偿应当高于当时当地商品房的价金,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生活保障除外不计。全国许多地方在热火朝天地开展造城与造新城运动,政府拆迁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引起了群体事件与血案,现行拆迁制度弊端很多而法律救济不足,这不是物权法力所能及的事情,而将有赖于行政法的修正与改观。
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宪法、社会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纵观其精神内核,任何法律法规对于私产保护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共识,那就是:首要条件是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法码,增加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和流转合法、消灭合法的考核成绩。一般人的概念,仅仅局限于“来源合法”一个方面,未免过于简单而失之偏颇。私产保护是一个大系统,有很多项目,有一套流程和考核制度,不能局限于一个法律热点之上,也不能希冀运用一部物权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私产保护,是指有节制、有限制的保护。整个物权体系中,尽管技术性物权规则是一致的,仍然改变了私有财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因为政策性物权首先是向国家一方倾斜,其次是向集体一方倾斜,政策上宏观上已经对于私有财产的来源作出了大幅度限制。另外,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对于私有财产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
对于私有财产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也是一个重要命题,也很值得探讨,值得大家关注。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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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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