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E政案第863号 |
案由(提案主题):抓住主要矛盾,迎刃而解,遏制司法腐败,刻不容缓! |
提案类别:时政类 |
主办(上报部门):山东省 |
协办:中央组织部 最高法院 |
提案人: 清水侠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
内容:法律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底线,一旦被突破,也就突破了老百姓可以容忍的底线。老百姓正常的渠道无法求得公平正义,就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渠道与手段与枉法者抗争。甚至在无数次上访申诉后仍无法解决后,就可能采取暴力的手段“以暴制暴”。 以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动摇了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信任,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枉法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顾中国国情,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必须以“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舆论监督”为基本前提。而中国国情不具备以上条件,故而在我国不能实行“司法独立”。从我国60年的司法实践看,脱离了党的领导的“司法独立”,无论是对老百姓,还是对国家都是巨大的灾难!1989年前,法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之“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枉法现象及其罕见!自从实行“院长负责制”“独立执法”以来,枉法现象才迅速发展、蔓延、泛滥。以至出现立法越来越多,枉法越来越甚的中国特色的奇特现象。“普通民众违法,污染的是水流,法官枉法污染的则是水源”。枉法使法律扭曲、正义丧失、公平倾斜、社会不稳! 抓住主要矛盾,建立健全制约机制,遏制、消除枉法! 法律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底线,一旦被突破,也就突破了老百姓可以容忍的底线。老百姓正常的渠道无法求得公平正义,就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渠道与手段与枉法者抗争。甚至在无数次上访申诉后仍无法解决后,就可能采取暴力的手段“以暴制暴”。 以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动摇了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信任,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枉法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顾中国国情,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必须以“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舆论监督”为基本前提。而中国国情不具备以上条件,故而在我国不能实行“司法独立”。从我国60年的司法实践看,脱离了党的领导的“司法独立”,无论是对老百姓,还是对国家都是巨大的灾难!1989年前,法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之“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枉法现象及其罕见!自从实行“院长负责制”“独立执法”以来,枉法现象才迅速发展、蔓延、泛滥。以至出现立法越来越多,枉法越来越甚的中国特色的奇特现象。“普通民众违法,污染的是水流,法官枉法污染的则是水源”。枉法使法律扭曲、正义丧失、公平倾斜、社会不稳! 为此,要遏制、消除枉法,必须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并建立健全对法院的制约机制: 1、赋予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对重大枉法事件的“直接纠错权”; 2、实行“零枉法制”“一次枉法,终生禁入制”“三次错案,清退”; 3、建立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普通民众对法院的“评议”制; 4、完善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制”,为防止监督部门出现包庇现象,建立“清退制”; 5、颁布《新闻法》,放开舆论监督,法院必须接受媒体采访,对未有充分理由,拒绝采访的,视为对所采访事实的默认; 6、信访部门必须严格按《信访法》对上访按时间要求给予答复,否则予以清退; 7、对正常上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对责任人予以“清退”; 8、健全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制”,经人大组织法律专家论证后的枉法、错案,法院必须即行纠正。否则,人大即应罢免法官,并“直接纠错”; 9、最高法院不得自行进行“司法解释”,其权利收归全国人大; 10、实行对枉法者“最加一等”的严惩措施。 以上措施,必须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废除“一把手负责制”,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为前提,以防止枉法转移。 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实行党委委员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充分酝酿、讨论,最后集体决定。在干部的“升迁任免”上,要恢复“组织、家庭、个人,三满意”,如果一方不满意,经反复做工作尚不能达到一致的,且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升迁任免”的,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决定。建国以来的1989年前,我党一直坚持以上优良传统,保证了党委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当时党委会上,因意见不同而激烈争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由此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当时,重大群众申诉案件,均由党委集体研究,均能及时纠正。越级上访的现象及其罕见。 我党的优良传统应发扬光大,以此不仅能加强党的领导,消除“政令出得中南海,下面和尚念歪经”的现象,取信于民,且党组织作为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真正起到制约枉法,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决定性作用! |
建议:为此,要遏制、消除枉法,必须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并建立健全对法院的制约机制: 1、赋予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对重大枉法事件的“直接纠错权”; 2、实行“零枉法制”“一次枉法,终生禁入制”“三次错案,清退”; 3、建立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普通民众对法院的“评议”制; 4、完善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制”,为防止监督部门出现包庇现象,建立“清退制”; 5、颁布《新闻法》,放开舆论监督,法院必须接受媒体采访,对未有充分理由,拒绝采访的,视为对所采访事实的默认; 6、信访部门必须严格按《信访法》对上访按时间要求给予答复,否则予以清退; 7、对正常上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对责任人予以“清退”; 8、健全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制”,经人大组织法律专家论证后的枉法、错案,法院必须即行纠正。否则,人大即应罢免法官,并“直接纠错”; 9、最高法院不得自行进行“司法解释”,其权利收归全国人大; 10、实行对枉法者“最加一等”的严惩措施。 以上措施,必须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废除“一把手负责制”,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为前提,以防止枉法转移。 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实行党委委员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充分酝酿、讨论,最后集体决定。在干部的“升迁任免”上,要恢复“组织、家庭、个人,三满意”,如果一方不满意,经反复做工作尚不能达到一致的,且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升迁任免”的,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决定。建国以来的1989年前,我党一直坚持以上优良传统,保证了党委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当时党委会上,因意见不同而激烈争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由此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当时,重大群众申诉案件,均由党委集体研究,均能及时纠正。越级上访的现象及其罕见。 我党的优良传统应发扬光大,以此不仅能加强党的领导,消除“政令出得中南海,下面和尚念歪经”的现象,取信于民,且党组织作为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真正起到制约枉法,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决定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