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村民的背后是违宪违法和利益驱动(赵秀峰/原创)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很多年轻人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对方的人品、相貌,还会考虑对方在村里的等级。按照尹六窑村的规定,把全体村民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据说在包头市郊,这样实行等级制的村子还有很多。由此,我们从中看到的是:等级村民的背后是违宪违法和利益驱动。
等级制是封建社会的历史遗存,早已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马克思恩格斯在一百六十多年前的《共产党宣言》的开篇,就对等级制进行了无情地鞭笞:“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在如今的我们社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逐步扫除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强调人权和尊严,尊重(不同形式的)劳动;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弱化等级村民和鞭笞“刁民”说法,强化公民意识。现时有些官员的一些不慎重的“雷语”和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做派,是完全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这是与党的根本宗旨格格不入的!
从表面上看来,等级村民履行了必要的所谓民主程序并在村民大会通过,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从实质上来看,根本是不合法的!既违宪违法,又不符合国家政策。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了公民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等级村民显然违背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宪、违法和违背政策的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理所当然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村规民约等方式来决定。何况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只能依据所征土地和实际人口来加以补偿,而不是所谓的村民等级和简单的表决过程。
包头市郊等级村民的背后是利益的驱动。由于近年来的大量的城郊土地征用,给当地村民带来了不菲的价值补偿,而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他们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等级制进而演化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也使村民间的关系发生着明显的变化。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等级村民的后果,只能是贫富悬殊、加剧社会矛盾。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才是正确的做法!再不要让等外村民的心灵受伤,理直气壮地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享受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