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最终发放将获得保障,企业缴纳的大部分资金获准随参保个人转移,对曾在不同地区分段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也确立了统一的责任标准。
《暂行办法》在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障缴纳和发放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能够在中央政府和各地政府之间达成一致意见、保护全国范围内跨区域就业和流动人口的应有保障权利,是中国政府强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决心后实现的重大成果之一。
鉴于中国当前各省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制度的建设仍需要很长时间和更充分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建立、不同区域政府对辖内公民保障责任的分配承担,给其他领域的全国性的政府公共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今后的全国医保转移接续保障,则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提高改革推进的速度。在由中央政府统筹的全国性保障制度发展还相对较远时,接下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除了要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让各级各地政府的工作“有法必依”,同时应该把各种行政和改革资源集中到消除不同种类就业人群的保障差别、维护保障公平上来。
除了《暂行办法》承认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后和农村新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转移办法有待建立外,当前城镇不同种类的就业人群的“差别保障”制度,更是各界持续关注、并且是对中央政府的改革决心寄予厚望的领域。现在全国各地所执行的城镇保障制度中,受雇于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群体的养老保障标准与其他就业人口差距很大,也是当前地方各级财政所承担的社会养老开支中,负担最重的一个部分。从长期来看,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开支,与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约束的政府行政开支一起,将是未来透支各地政府财力的关键因素。
最近,中央政府适度提高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但是公众舆论的反应较为冷淡,多数意见认为在整体的养老财政分配中,各种不同就业全体之间的保障差距和有失公平的保障分配制度,应该是尽快解决的矛盾。事实上,根据中央政府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短向内需拉动型经济转型的时间的要求,养老保障作为收入分配的一个部分,它的改革也应该服从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少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局。
此外,在农村保障制度建设领域,由于农民工的保障落实最终受到农村整体保障制度的影响,那么新农保的推进速度和质量,会一直制约《暂行办法》的部分实施效果。而新农保在农村区域的建设,如果能和农村基层政府到县级政府的机构和治理改革相结合、与农村地区行政管理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发展结合,那么新农保在农村受到的欢迎程度和实施效果,应该会获得极大提升。否则,目前的基层政府治理水平和透明度问题,会持续拖累农村保障制度的发展。
养老制度改革仍需推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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