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可是对于干部的管理,如何界定税收不称职的干部,这是在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因为现在尽管是有了《意见》中强调的,要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同时,要妥善做好被调整干部的相关工作。
可是 如何区别什么是称职和不称职的干部,这不会是用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其中的对于这些干部的评价,也不是任由谁来进行打分的。因此说,在对于干部进行评定的时候,谁不称职,在进行设定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则如何定量,却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了。因为即使是组织部有了明确的规定,而这样的一个权利的实施,确实需要基层来进行确认的,这样的一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一次新的利益博弈和分配的过程。
起着决定作用的似乎并不是那些称职和那些不称职,而是一次新的人际关系和洗牌,因为真正决定你是否被调整的,不是你真实的状态,而是你的人际关系,而一些领导人,对于自己不喜欢的干部,正好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调整”,而且还有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这才是最危险的事情。
一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一些干部身上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些小事酿成大事。这不仅不利于干部自身成长,而且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这在理论上进行解释说没有错,但是,如何进行识别,确实并不简单,而且那些被调整的干部,他们也是应该有权利来为自己申辩的。
假如是一些领导干部不适合,是无作为的,也是应该在被调整之列的。如果只是上对下的调整,而没有下级可以直接对上级进行的调整,那么这样的一些压力几乎全都压在下级干部身上,则是另外的一种干部制度的博弈。这样一来就完全背离了初衷。
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也是需要与要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想结合。而且如何进行实时,笔者也是希望在进行第一步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可以实行的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而且在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过程中,则是先要把界定的第一步这个关键做好。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