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遏制盐业腐败之祸


11月30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以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广东省盐务局局长沈志强为首的广东省盐业总公司系列腐败案。此案涉及广东省盐务局、广州市盐务局、深圳市盐务局、中山市盐务多位局级领导。此前,原广东省盐务局副局长、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陈琼福涉嫌受贿和贪污在广州中院受审;同月,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因受贿181万元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什么广东盐务部门会出现如此大面积全方位的腐败现象?究其原因,恐怕不能不归咎于我们现行的盐务专卖制度上去。

在我国,食盐业与烟草行业一样一直实行专营制度。所谓“专营”,是指某种产品的市场销售是由政府指定的唯一厂商来执行,其他厂商不得介入的市场格局。今天人们更多的使用“国家垄断”或“合法垄断”来指代“国家专营”。

我国从战国时起,就开始实行盐铁专营制度,严厉打击私自制售。从经济的角度看,当时国家对盐铁实行专营制度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的需要(垄断经营的利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变相税收)。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盐铁的买卖并不天生就应该实施专营制度,它与烟草专卖制度不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为了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盐税现在已经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比重不到千分之一。

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汉时期的《盐铁论》就对是否应该实行盐业专营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虽然以财政官员主张专营而结束,但其主要理由也是从考虑增加税收的角度出发。而今,由于盐税已经不是其中的主要因素,政府专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那么,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实行盐业专卖制度呢?

一般的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肯定,是因为如下原因:首先,盐业专卖,有利于国家税收。其次,食盐使用,涉及到人民食品安全,一旦放开,可能引起公共危机。然而,事实上,这两点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看盐业专卖税收。目前我国对盐业实行专营管理,实际上是承袭了中国历史上对盐业专营的长期做法,但与两千多年前实行盐业专营是为了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的目的已经迥然不同了。今天,盐税在财政收入中已经无足轻重(2003年盐税收入大约为4.01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20461.56亿元的万分之二左右),而政府实行盐业专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可以说,今天盐业税收收入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已经不构成非如此不可的理由。

再看食品安全问题。现行盐业体制在保障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等方面确实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比如碘盐的供应量从1995年的320万吨/年上升到目前的700万吨/年。据卫生部统计,儿童甲状腺肿大从1995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5.8%。2000年我国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现行的专营制度越来越暴露了它固有的弊端,甚至严重阻碍了我国盐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更要命的是:这种专卖制度不仅不能保证食盐安全,还有可能因此引发食盐危险——这原因是:专营制度引发的过高的垄断利润可能引来私盐泛滥。

目前,我国实行盐业专营制度主要是从普及碘盐、加强食盐安全,防止有关碘缺乏病,打击各种假冒伪劣的“私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的,而这种制度所导致的高额的垄断利润又恰恰使得各种形式的“私盐”泛滥不止。于是就出现了一种悖论——垄断程度越大,价格越高,“私盐”就越泛滥;“私盐”越泛滥,就越要垄断经营,专营的范围和呼声也就越大。尤其是食盐销售环节惊人的“暴利”,不但是近年来“私盐”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也是专营制度和“私盐”泛滥恶性循环,互为依存,无休无止的症结所在。更有甚者,在这种“暴利”的驱动下,出现盐业公司内部执法犯法倒卖“私盐”,私盐贩子与盐业系统内部人员勾结贩私盐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今年国庆节前宣判的商丘市盐业公司干部贩卖私盐的“中国私盐第一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调查,由于“私盐”也比照官方垄断价格销售,它的“垄断暴利效应”使得甘肃临夏地区食用原盐和劣质私盐的农户约占60%。而产盐大省青海省患有碘缺乏症的人数就达18万以上。私盐居然占据了全省三分之一的市场。真可谓触目惊心!

盐业专卖除了对国家税收和人民安全起不到意想的作用外,还会因为这种垄断经营带来诸多弊端,举其大者。起码有以下诸端。

首先。垄断经营导致的过高的垄断利润又驱使专营范围不断扩大,缩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空间,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益,阻碍了企业发展壮大。目前,我国食盐每吨出厂价约为400元~500元左右,经过三级盐业公司转手以后,最终以每吨1600元左右的价格到零售点,卖到消费者手中每吨就到了2000多元左右,绝大多数利润都集中在各地盐业公司垄断的销售环节。被各地盐业公司强行列入垄断销售之列的小工业用盐,出厂时含税价为每吨只有100元~200元,但不少地区的盐业公司转手就以3倍左右的价格卖给了用盐企业。许多销售地区的盐业公司利润更是达到生产企业利润的10倍以上,不少生产企业被盐业公司层层“盘剥”后微利或亏本经营,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以至于我国盐业的生产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其次,复杂的既得利益链固化了这种垄断经营,进而衍生出一系列制度腐败。我国盐业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食盐专营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通常挂盐务管理局牌子,实行政企合一;另一类是制盐企业,体制形式多样,大多为国有企业,隶属各地方政府部门。而我国现行的盐业专营制度实际上是在各地区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政企合一的盐务局以及盐业公司组织实行的。而盐务局和盐业公司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之外其他工业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兼有盐业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是盐政执法者和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这种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专营体制无疑使得盐业公司在市场机制中既充当了运动员,又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体制腐败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这次广东省盐务部门集体贪污案件就是例子。

再次,专营制度导致盐政经营管理机制恶性循环,盐业公司最终必将演化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寄生机构,弊多利少。我国许多省份的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基本上隶属于当地政府,盐业部门的人、财、物权都归当地政府所有,省盐业公司对下面的盐务部门只有业务往来和政策指导关系而没有具体的控制权。这种体制在专营条件下必将造成恶性循环的后果,一是人员膨胀,即各级盐业公司都忙于扩编养人,甚至不惜贩卖私盐牟利为新增人员开工资。人养得越多,垄断程度就越高,利润就越大,制盐企业的利益就越小,私盐就越泛滥,进而又导致人养得更多的恶性循环。二是造成盐款回收困难,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比比皆是。各市公司拖欠省公司的,省公司拖欠盐厂的,盐厂又拖欠其他原料供给单位的。目前仅河南省累计拖欠额就达1.4亿元之巨,成为各省盐业发展的沉重负担,最终必将使制盐企业、盐业公司陷入相互拖垮的恶性循环之中。三是引发腐败的恶性循环。这种专营体制下的盐业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将演化成弊多利少的寄生机构,最终将会拖垮整个盐业系统。

因此,是否实行专营制度关键看能否有效地保障碘盐的稳定供给、消除碘缺乏病。而从安全角度出发,完全可以通过已经设立的盐务局,或通过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配合来加强监管,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是否非要设立专门的盐业公司,采取专营制度没有直接关系。而现今的专营制度主要是凭借国家赋予其的强制性权利来获取垄断收益——即所有吃盐的人都间接地交纳了这种“税”,因此,其收益具有公共利益的特点,至少决大部分收益应该象税收一样上缴国家财政。但事实却相反,这种带有税款性质的垄断利润的很大一部分被垄断集团或个人获得、享受。“挟公之名谋私利”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正如《盐铁论》中揭示的:“利不从天来,不从地出,一取之民间,谓之百倍,此计(专卖制度)之失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