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自主招录机制初探
——完善公务员制度探讨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力度。”
[一]
如何完善公务员制度?
如何从农村和社区干部中考录公务员?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这么多年,我感觉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管理干部和使用干部上,对于如何更好的吸收干部,如何“不拘一格”让更多的“不拘一格”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还欠缺深入的思考,或者说是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建章立制的更为高效、简便、宜行的办法。如今,这些矛盾都集中到了一点上,就是公务员招录。
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要想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与探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之后,笔者认为:
可以尝试建立健全公务员自主招录机制,让地(市)级用人单位,甚至是县(区)级用人单位,拥有自主公开招录公务员的权力,以便使这些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灵活机动的自主进行公务员招录,并使之常态化,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即公务员自主招录制度。
[二]
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制度,它的实践基础是什么?它的现实与长远意义又何在呢?
首先从长远来看,实行公务员自主招录机制,更加有利于健全公务员队伍的正常补充机制,也更加有利于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
第一,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是有限的,“凡进必考”是一个基本原则,而这就使得公务员公开招录成为了绝对主力的“入口”,至于调任、选任及其它渠道的宽度,则相对有限的多。这样,一方面实现了入口的公平与公正,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使的这一入口承受了过于集中的压力,从而使其过于敏感,稍有“不畅”,便有可能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正常发展。事实上,由于当前这个绝对入口的不够“通畅”,至使一部分人转而去挤向了调任等其它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调任工作变得复杂化、功利化,而部分的失去了其本来的面目,即补充机关特别需要却又一时难培养起来的人才。因此,如何更好的进行公务员的公开招录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二,当前的现实是,公务员招录的权力都放在了省与中央。中央的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都是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基本上是每年一次。而到了省一级的公务员招录工作,则还没有这样规范,无论是招录时间还是招录次数,都存在的随机性。有的一年招两次,有的两年招一次。而这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缺乏公务员的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得到补充。而事实上,公务员队伍始终是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中,自然和非自然的减员每年必然会有,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补充那么这就出现的空缺,而这种空缺在一定程度可能演变为有机可乘的“空子”。
其次从实际需要来看,实行公务员地方自主招录制度,有着它不可替代的现实重要作用。
第一,可以解决当前部分单位,尤其是乡镇等基层单位由于公务员数量严重不足,致使“无兵可用”的问题。由于乡镇机构改革进度不一,加之直接向乡镇等基层单位招公务员的数量少之又少,甚至是没有,致使乡镇等基层单位普遍存在公务员职位有岗无人的现象,甚至是由此导致的借调人员长期滞留机关等问题。
第二,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力度。”这种定向招录公务员的做法更适合于在一线操作。定向招录公务员,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就是如何才能“考”好?如何才能“考”到位?不可否认,对此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尝试与探索。而这种实践与探索的第一主体便是地方各用人单位,如果不给他们充分实践与创新的空间,只是靠整齐划一的“一刀切”式的“统一招录”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很难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科学高效的办法来。比如对于大学生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农村干部等人员,恐怕很难让他们去参加一场考试便决定取舍。因此,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向招录机制并不断的加以完善,需要地方一线的大但尝试与探索。
第三,实行公务员自主招录,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中央或省统一招录公务员,周期长,成本高,时间上滞后。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公开招录公务员的行政成本,也在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增加了考生的负担,尤其是经济负担。因为为了到指定的地点考试,对于非当地的考生来讲,他们不得不异地奔波,一方面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使得他们不得不将精力挪出一部分来去想坐车赶路,住宿吃饭等问题。
第四,实行地方自主招录公务员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公务员报考热。之所以每每招录公务员,都会出现挤独木桥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公务员招录机制过于单一,也过于集中。如果能“化整为零”“分而治之”,那么必将可以大大改变这一现状。
[三]
实行公务员自主招录,如何操作呢?
地方自主招录公务员,绝对不等于什么都是地方单位说了算,它的第一个大前提就是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了。但是,对于什么时间招录、招录什么样的人、采用定向还是什么方式招录等等这些具体的东西,在不违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可以交由地方或是用人部门去决定,因为这些单位才是考生的最终去向,只有它们才更准确的知道什么样的人更适合,什么样的时间更恰当,什么样的方式更切合当地实际等。而省级以上部门则只要把好审查、监督、试题与考官的调度等上层环节的关卡就行了。
这样的地方自主招录公务员制度,在实质上其实并没有改变现有的公务员招录制度,更没有否定公务员招录制度,而是对公务员招录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更直白的讲,只是把做事情的方式调整了一下,以更加灵活、更加方便的形式来做好公务员队伍的正常补充。
[四]
关于公务员自主招录制度的疑问与风险。
对于让地方自主招录公务员,我想人们可能会追问的第一个问题应该就是如何确保招录工作的公平公正。将权力放给了地方,会不会产生“暗箱操作”,会不会失去公平?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成熟的操作规范流程。只要是按照这些规定做动作,不管是谁,都是可以确保其公平与公正的。而且,对于试题、考官等重要环节的控制,还是由上级部门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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