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收协定培训享受协定优惠的建议


关于加强税收协定培训享受协定优惠的建议

——给人大、政协的公开提案

 

外投的情况:商务部网站报道,2008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共对全球112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当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06.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6%

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对外直接投资中,非金融类248.4亿美元,同比增长40.9%,占93.7%;截至年底,中国7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1179.1亿美元。

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势大好;说明我国的对外开放取得很大成绩,“走出去”的越来越多,这确实可喜可贺。但“走出去”在国外是要纳税的;同时,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是有许多优惠的。我国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87个国家签订并执行了税收协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并执行了类似于税收协定的“安排”。但,“走出去”的是否享受了税收协定的优惠呢?据我所知,很大一部分是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的优惠的;这太可惜了。  

简单的分析:税收协定的优惠是两国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如,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的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可享受的优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只有在该国设有固定基地(一般6个月——德国)或者停留超过183天时,才在该国纳税。如果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且停留不超过183天,在该国不纳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在该国不纳税:1、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不是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3、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再如,企业在外国搞建筑、工程安装等,一般以超过6个月的才构成常设机构,不超过6个月的,在该国不纳税。还有,我区的居民企业从外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协定一般都规定限制税率,一般是10%,也有更低的:5%7%8%。就是说,不管该国税率比10%5%7%8%)高多少,必须按10%或者更低的税率征税。如果我国居民从外国取得以上所得,该国税率是30% ,也得按照10%或更低的税率征税。

税收协定优惠是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人、外国人都可以享受的;但由于我国以前税务机关内、外税分管,税收协定由外税机关分管,但他们却不分管内企和中国人的纳税,造成内企和中国人大都不掌握税收协定优惠。 

解决的建议:解决的办法就是赶快补课,加强协定的学习。由于协定是地地道道的“泊来品”,不易自学,最佳捷径就是参加培训。分管“走出去”的有关部门(外经贸、税务总局等),采取有效措施,如对我国出国人员、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培训时增加税收协定内容,以掌握税收协定知识,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