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采取的计算抵免限额的具体作法是不同的,有的采取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有的采取分国计算抵免限额,还有的采取综合计算抵免限额。
1、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是指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境外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纳税人各类境外所得所纳外国税收只能在同项抵免限额内抵免的方法。就各国实践而言,一些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会实行分项限额,而大部分国家是把综合限额和分项限额结合起来使用的。实行把这两种限额结合起来计算的目的,是避免在实行综合限额时,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国家税率的差额,互相弥补,以逃避税款。例如,有些国家在实行综合限额的同时,对于来自非居住国的某些低税率项目,如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以及某些高税率或大宗收入的项目,如石油矿产资源开采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例如,70年代,当外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精炼活动征收的有效税率上升到天文数字时,某些美国公司获得的高额国外税收抵免限额,足以消除它们的国外全部所得在国内的纳税义务。对此,美国政府修订了税法,在实行综合抵免限额的同时,对国外的石油税实行分项限额,使石油和天然气活动中使用的这种抵免限额被削减了,以致外国政府征收异乎寻常的高税率时,不能为国外税收抵免提供更高的基础。